你有看到【郭首富身障保險廣告】嗎?你感動了嗎?可是...這個廣告剛好顯示「郭董,他真的不懂啊!」
定宇的身障立委同事王榮璋提案修正「保險法」和「簡易人壽保險法」,把當中不利障礙者投保的歧視條文改掉,在「2018年底就已修正通過」了呢!在2018年底就通過了!
現在的進度是要檢視23家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身障者投保歧視,是否依照去年修法通過來執行,而不是讓一個有錢人拿一百億再開家保險公司,所以...郭董的廣告剛好證明...他真的不懂!
2018年修法前,王榮璋委員召開記者會,當時障盟、脊損基金會出席,並要求金管會、中華郵政公司、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列席說明改進措施;立法院財委會也召開修法公聽會,邀請多個障別的障礙者出席表達意見。
為何楊玉欣、鄭龍水兩位前任立委在廣告中言之鑿鑿,卻連法規資料、新聞剪報、公聽會報告都不懂查詢?
CRPD已於103年12月3日國內法化,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也在106年11月完成。如今郭首富提倡把所有障礙者的商業保險需求,都集中由單一保險公司處理,而非要求主管機關落實懲處保險公司的歧視行為,更不談如何強化普惠金融的發展。如此違反主流化的政見,完全是在人權路上開倒車,竟還有多位社福團體執行長與社工學系教授,在廣告中現身背書?
健全的社會保險才能發揮社會互助的功能,這是商業保險永遠做不到的。范可欽買得起的高額保單,有更多障礙者無力負擔。國家資源應該用於發展公共化的服務,讓不同經濟狀況的障礙者都能受惠,而不是在台灣已經有23家壽險公司的狀況下,再撥100億的預算成立新的保險公司。
「郭董,他根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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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授課心得分享
一位專業的保險顧問,要有能力獨立思考判斷資訊,商品說明文宣的資料,應該要親自確認,再做行銷。
昨日課程主題為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談到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時,許多人都認為,如果企業投保團體保險的規劃是員工福利,就不能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過去就曾經聽許多人提到這個觀點,我搜尋相關法院判決,找不到最高法院曾經有過這樣的見解,甚至在高等法院都找不到,只在雲林地方法院曾出現過一個比較接近的看法,但也不是直接針對團體保險能否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為判決。
昨天有學員提供我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商品說明資料,資料上提到幾個法院判決認為,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所以不能抵充雇主職災責任。我一一到司法院網站上查詢判決全文,發現保險公司的資料上的案件確實存在,內容卻跟保險公司的說明不完全一致。
例如有一件高等法院判決,有關航空機組員因為飛機失事,向公司求償的案件,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這件案件法院認為員工傷害保險金應該是家屬的,所以判准家屬的請求。不過,這個案件並不是在討論團體傷害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問題,而是在爭執那張保單是責任險還是意外險,誰可以領保險金。
另一件某地方法院的案件,保險公司的資料上原告有主張,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但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抵充,資料上卻沒有說。
還有,另一件地方法院的案件,保險公司資料上說,法院認為團體意外保險屬於任意保險,跟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不同,所以判決雇主要額外賠償一定金額。但這個判決沒有提到任何團體保險可不可以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觀點。案件上訴到高院,高院就表態了,高院法官認為那一張團體保險單,保險費是由員工薪資中逐月4%扣除,所以不能抵充,也就是說,這一件團體保險不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的原因,是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沒有說到團體保險絕對不能抵充。
當然,還有一件最高法院針對漁船團體保險的判決,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法院判決認為漁民團體平安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取得之權利,乃因保險契約而生,因而判決漁船公司要另外給付家屬一定金額。
但是這一件案件的爭執點在於,船公司沒有幫船員投保勞保,導致發生職業災害時,家屬沒有領到勞保給付,因此家屬控告漁船公司要賠償沒有拿到勞保給付的損失,可是漁船公司抗辯,它們有幫船員投保平安險,所以家屬沒有損失。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勞保是強制保險,給付不會因為有買其他商業保險而受影響,勞工保險可以與人壽保險得以並存,而且人身無價,勞保給付不會因為有其他保險給付存在就發生超額保險的狀況,所以沒有必要扣減。
最高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理團體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的問題,而是在處理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所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不需要扣除家屬領的團體意外保險給付。
團體保險若是員工福利,能不能抵充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面提到保險公司的資料上所引用的判決,其實與這個問題似乎沒有絕對關聯,建議大家,以後如果拿到類似這樣的資料,不妨到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核對一下,自己確認判決見解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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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小編幫整理:北元老師《#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主題課程後續延伸:帶你看判決,重新理解保險公司商品。
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許多人都認為,如果企業投保團體保險的規劃是員工福利,就不能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過去,我就曾聽許多人提到這個觀點,但搜尋相關法院判決,找不到最高法院曾經有過這樣的見解,甚至在高等法院都找不到,只在雲林地方法院曾出現一個比較接近的看法,但也不是直接針對團體保險能否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為判決。
因此,昨天有學員提供我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商品說明資料,資料上提到幾個法院判決認為,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所以不能抵充雇主職災責任。
我一一到司法院網站上查詢 #判決全文,發現保險公司的資料上的案件確實存在,#內容卻跟保險公司的說明不完全一致。
《#重新理解案例1高院:航空機組員失事案是談保險金歸屬》
例如有一件高等法院判決,有關航空機組員因為飛機失事,向公司求償的案件。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這件案件法院認為員工傷害保險金應該是家屬的,所以判准家屬的請求。
⭕不過,這個案件並不是在討論團體傷害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問題,而是在爭執那張保單是責任險還是意外險,誰可以領保險金。
《#重新理解案例2地院判,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另一件某地方法院的案件: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原告有主張,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但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抵充,資料上卻沒有說。
《#重新理解案例3高院:團體保險不能抵充是因: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
另一件地方法院的案件:
❓保險公司資料上說,法院認為團體意外保險屬於任意保險,跟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不同,所以判決雇主要額外賠償一定金額。
⭕但這個判決沒有提到任何團體保險可不可以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觀點。案件上訴到高院,高院就表態了,高院法官認為那一張團體保險單,保險費是由員工薪資中逐月4%扣除,所以不能抵充,也就是說,這一件團體保險不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的原因,是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沒有說到團體保險絕對不能抵充。
《#重新理解案例4高院:船公司沒幫船員投保勞保》
當然,還有一件最高法院針對漁船團體保險的判決: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法院判決認為漁民團體平安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取得之權利,乃因保險契約而生,因而判決漁船公司要另外給付家屬一定金額。
⭕但是這一件案件的爭執點在於,船公司沒有幫船員投保勞保,導致發生職業災害時,家屬沒有領到勞保給付,因此家屬控告漁船公司要賠償沒有拿到勞保給付的損失,可是漁船公司抗辯,它們有幫船員投保平安險,所以家屬沒有損失。
《#看最高法院見解:是談雇主未替勞工投保的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勞保是強制保險,給付不會因為有買其他商業保險而受影響,勞工保險可以與人壽保險得以並存,而且人身無價,勞保給付不會因為有其他保險給付存在就發生超額保險的狀況,所以沒有必要扣減。
ℹ最高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理團體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的問題,而是在處理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所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不需要扣除家屬領的團體意外保險給付。
ℹ團體保險若是員工福利,能不能抵充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面提到保險公司的資料上所引用的判決,其實與這個問題似乎沒有絕對關聯。
💯一位專業的保險顧問,要有能力獨立思考判斷資訊,商品說明文宣的資料,應該要親自確認,再做行銷。
所以以後如果拿到類似這樣的資料,
不妨跟著老師一起到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核對一下,
確認判決見解,才能給客戶更完整、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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