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因果關係不明的案件,基金卻要賠償?從小我們受到的教育,不就是毋枉毋縱,醫護人員真有疏失,就應該負責;醫護人員沒有疏失,就不應該承擔。結果法律現在告訴我們,如果沒有人該負責,那就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拿醫護人員的血汗錢與我們的稅捐,用錢息事寧人,而過失致死等重大醫療事故(通常也就是這部分,家屬才會提告),醫護人員仍然要上法院接受刑事審判,還多了民事強制調解的機制。這套法律,究竟解決了什麼問題?【呂秋遠】
有沒有聽過「治絲益棼」?
沒聽過的話,衛生福利部,這個醫護從業人員的主管機關,現在正透過「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活生生的示範給大家看,治絲益棼究竟是什麼意思。
從事律師這個行業以後,接觸醫療糾紛一定不會少,但是我經常跟所謂的「被害人」說明:「勝訴機會極低,也不建議提告」。原因是,醫療糾紛這種案件,「通常」很難證明因果關係。每個病人都想走出醫院,而不是抬出醫院。然而,醫師不想嗎?
除了「人形蜈蚣」裡那一種類型的「醫師」外,相信我,每位醫護人員都希望病人痊癒以後,從此幸福快樂長生不老的過下去。沒有醫護人員願意病人在自己手術的過程中,因為自己或別人的失誤,產生遺憾的結果。這有點類似車禍案件,沒有人願意發生車禍,所以不需要指責人家是殺人兇手,因為這就叫做「意外」,縱然某方有過失,也不會願意這樣的過失發生在自己身上。而醫療事故更是如此,「絕對」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希望自己的病人出狀況,如果有,他們不配叫做醫師,叫做殺人犯。
所以,許多人對於親人在醫院裡過世,將原因第一時間內歸咎給醫護人員,其實是一種悲傷與憤怒的移轉。我不敢說所有的醫療事故都可以歸咎給天意,但是我可以肯定,粗心大意而導致病患過世的醫護人員,內心裡的煎熬肯定不會比家屬少,也願意接受刑法的處罰與民法的賠償。
因為,他們所受的教育、使命與工作,是來救人。
在這個前提之下,我覺得行政院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簡直不可思議。衛生福利部美其名認為這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里程碑,在我看來,確實沒錯,但是只有後半段正確,這是增加醫療糾紛與醫護人員負擔的重要里程碑。
這部草案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強制調解,其實這部分沒有太大問題。畢竟現行的制度下,即便家屬提出過失傷害或致死的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徵求雙方同意後,移送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處理。事實上,強制調解的意思,並不是強制要接受調解的結果,而是雙方可以各抒己見,尋求可能的解決方案,醫護人員可以委任律師或是請醫院的法務到場,看看究竟有什麼可以協助的地方,強制調解確實可以抒解案源,倒也無妨。
比較嚴重的問題,在於醫療事故補償。國家將會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基金,這筆基金的來源是:「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政府預算撥充、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醫療風險分擔金,是由醫院繳納,大概會佔這筆基金的七成上下(只是預估,除非全民健保或是菸酒捐、公益彩券等願意幫忙承擔),而政府預算大概會佔三成。
以後,中央政府會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補償的對象大概是:「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簡單來說,就是確定是醫護人員或醫院過失,不賠;確定是家屬過失,不賠。如果介於兩者之間的模糊地帶,就賠。另外,醫美糾紛不賠、已經提告(包括民事與刑事)也不賠。
簡單來說,就是因果關係不確定、還沒提告、不屬於醫美範圍的醫療事故,這筆基金就會賠償當事人。
不過,領了補償金以後,能不能提告呢?還是可以。特別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刑,例如業務過失致死,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追訴。只是說如果家屬領錢以後,對於告訴乃論的罪,例如業務過失傷害,或是民事訴訟,仍然提出告訴,審議委員會可以「命」領取補償金的家屬返還,「命」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如果家屬不還,審議委員會還必須到法院對家屬提告才行。而如果非告訴乃論的罪,將來法院判決有罪,醫護人員與醫院必須連帶把這些補償的金額還給基金。
看重點好了,不確定是不是醫護人員過錯的事故,家屬可以先領取補償金,然後決定要不要告醫護人員,如果要告,那麼就得把錢還回去,如果不還,就等政府來告。而公訴罪(過失致死)判刑以後,醫護人員與醫院就要彌補這筆補償金。
各位,這套補償機制,簡直對醫護人員「太好」。醫院必須先繳納一筆保險費、政府必須要拿預算,做為基金來源,不用懷疑,這筆保險費(保護費?)醫院以後肯定會找醫護人員負責,而政府預算當然是我們這群納稅人負責;以後不確定因果關係的事故,就由這筆錢支付,過失致死的部分,如果判決有罪,醫護人員與醫院要補錢;其他告訴乃論的罪,家屬不可以提告,但是如果提告,也就算了,只是錢要拿回來而已。不拿回來也就算了,頂多政府會告你而已。
這不是治絲而棼,什麼是治絲而棼?
為什麼因果關係不明的案件,基金卻要賠償?從小我們受到的教育,不就是毋枉毋縱,醫護人員真有疏失,就應該負責;醫護人員沒有疏失,就不應該承擔。結果法律現在告訴我們,如果沒有人該負責,那就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拿醫護人員的血汗錢與我們的稅捐,用錢息事寧人,而過失致死等重大醫療事故(通常也就是這部分,家屬才會提告),醫護人員仍然要上法院接受刑事審判,還多了民事強制調解的機制。這套法律,究竟解決了什麼問題?
最後,我以這句話作為結尾:「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
不以德和民,竟然以亂和民,衛生福利部的這套草案,還真是治絲而棼之也。
最後問一次,我們真的認為,多數的醫護人員都是漫不經心、草菅人命的惡魔嗎?如果是,生病的時候請不要進醫院,那裡不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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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調解可以不去嗎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八卦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區公所調解可以不去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問心安的嗎?>
前陣子有個網友因為車禍調解問題問K,
K給了建議,就是沒收到錢不要簽字,
過幾天網友再私訊說簽了和解書,到現在對方還沒給錢,
現在怎麼辦?
林背開始不太爽,
你跑來問我,要我給你意見,
我給了建議,說要拿到錢再簽字,
就是為了避免後面爭議,不要跑法院,
因為大部分車禍案件都是小擦撞,通常金額不大,
為了幾萬塊打官司是不划算的,
結果建議給了,你還是沒聽進去,那來問我幹嘛?
調解是這樣的,
第一志願,
拿錢後簽和解書,什麼問題都沒有
第二志願,
在鄉鎮區公所[沒]拿錢簽和解書,
對方後來沒給錢,可以直接執行,不用打官司
第三志願,
在其他非官方的地方[沒]拿錢簽和解書,
對方後來沒給錢,沒辦法直接執行,
要打官司請求履行和解契約,很麻煩的!
健保現在很頭痛的是
一堆人喜歡逛醫院,藥拿了一堆,都拿心安的,回去都沒吃,
造成醫療資源浪費,
你來問我,
我給你建議(對喔我還沒收錢耶比健保更廉價)
你也沒照做,那怎麼辦呢?
我都花時間給你建議了,卻沒取得效果,那也是浪費我的時間阿!
區公所調解可以不去嗎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Youtube 的評價
每次都在檢討機車,好好的直直騎直直走也會碰到大爺,拜託各位大爺不要雙重標準好嗎? 將心比心很難? 讓一下就好了啊!!
以下為後續,BY 當事人
在107年7月2日的時候在淡水區公所開調解委員會
他到現場的時候還死不認錯
以下對話讓大家笑笑
大爺:我真的在趕時間,我還要去別的地方施工
我:所以趕時間還可以逼車然後拿球棒打我?
大爺:我也很怕你會拿機私下來,現在的年輕人都很兇,動不動就拿開山刀
我:那你不要攔車不就好了?
最後公然侮辱的部分我跟他用五萬元和解,強制罪以及恐嚇的部分我打算再跟他請求民事賠償
不意外的話大概再加告他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讓他吃點苦頭
最後聽說逼車罰單已寄出,金額不低於2萬
再繼續逼車啊!看我怎麼搞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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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Musics
YARANAIKA ► https://youtu.be/ZcZ5MKECHB0
Nessun dorma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6SssLxzg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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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菊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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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___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認為高速/快速公路太危險,而且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騎上去就沒有素質。
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______________
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Came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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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之前有發過文 這邊先簡述一下狀況
我逛賣場時不小心碰到一位小姐的皮包 後面她就說皮包是我弄傷的
堅持要我賠償
前二日 我接到公所調解委員會的電話 說對方申請調解
我當下是拒絕 但事後有朋友跟我說 調解不去的話 會不利於判決
想請問一下 調解不到真的會有影響嗎?
還有調解通知只有電話通知嗎? 不是應該有正式信件嗎?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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