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法即將上路,這三個問題你一定要知道!」
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明年1月1日即將上路,很多勞工、公司對於新修正的勞基法有許多疑義,因此我今天特別針對新法適用後可能產生的疑義,質詢勞動部長郭芳煜。
一、休息日若勞工出勤滿12小時後,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一)勞動部網站的問答集、修法理由都沒有說明如何計算。
(二)如以月薪制勞工時薪150元為例子,勞動部官員表示:150x1又1/3x2+150x1又2/3 x10=2,900。勞工休息日出勤12小時當日拿2,900元加班費。
(三)但我認為勞工休息日出勤12小時當日拿3,500元才合理: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4+150x1又2/3 x4)=3,500。
(四)理由:
1、月薪制勞工,休息日薪資只有包含前8小時。
2、依照勞基法文義,勞工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後,應發給每小時工資,再加給加班費。
3、這樣計算對勞工有利。
4、按勞動部過往的說法,休息日希望以價制量。勞工出勤越久,領取所得應該越多。勞動部官員的解釋,將造成勞工第九小時之後「只能」領加班費,比前八小時領的還少,這似乎是有問題的。
二、特休假得否透過勞資合意延到明年再行使:
(一)郭部長回應不行,當初協商時已明確否定特休假遞延的可能。
(二)但我認為可以,理由在於:
1、特休的目的是讓勞工休養生息。勞基法是最低標準,特休延到明年行使對勞工並無不利益。
2.按勞動部的說法,將會使勞工用錢換血汗的狀況,不符特休假制度設立的目的。
3.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是領加班費。但實務上運作上,連勞動部都承認加班可以換補休,當然特休也沒有禁止勞資合意延期行使的道理。
三、特休假折算工資,是否計入當月薪資或平均工資內:
(一)特休假如果折算工資,是否計入當月薪資或平均工資內,將影響:1.當月加班費的計算、2、勞健保投保月薪資的申報、3.當月勞退金的提撥、4.舊制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的計算。
我國司法實務在修法以前,特休假折算工資是認為不具有薪資性質,但修法後,勞動部的態度為何?
(二)勞動部官員僅回應會在施行細則增訂。
(三)我認為這個問題茲事體大,影響層面很廣,要求勞動部立刻針對這個問題趕快處理,並在施行細則及問答集中清楚說明,讓勞工跟企業在明年新法上路時有所遵循。
#相關報導:
一、中時電子報:「休息日第9小時加班費? 勞動部:不加發時薪」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15003054-260405
二、中時電子報:「一例一休再惹爭議!休假日加班越久時薪越低」http://photo.chinatimes.com/20161215005560-260803
三、蘋果:「一例一休新制大Bug!休息日加班越久時薪反低」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61215/1013167/
四、自由:「啥?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 竟不加發時薪」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18578
#質詢影片
http://ivod.ly.gov.tw/Play/VOD/94582/300K/N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資遣費 在 吳育仁-勞心勞力 Facebook 八卦
《國道收費員補償爭議,勞工保障的「ㄧ國兩制」》
國道收費員採取輪班的「苦候方案」,對民調直落的民進黨政府造成了威脅,終於迫使政府以專案補償方式,讓抗爭兩年多的國道收費員資遣和就業轉置爭議案,出現轉圜餘地。
有人認為,這是交通部和遠通電收簽訂電子收費營運契約,發生勞工抗爭事件,不應由全民買單。
有人認為,有吵有糖吃,抗爭才是硬道理。這無異鼓勵被資遣的勞工站出來抗爭。
有人認為,以專案方式處理,會造成更多新問題。
也有人認為,新政府髮夾彎採「ㄧ例ㄧ休」,忽左忽右,失信於勞團,趁機扳回一城。
國道收費員站出來抗爭時,我曾在立法院的群賢樓9樓,和幾位立法委員同仁一起聽取陳情,並請交通部和勞動部官員答覆處理困境。問題確實棘手。
我也曾在政論節目上,和國道收費員代表,以及工運幹部同台,一起討論她們的委屈和不平。
國道收費員的工作保障,是「ㄧ國兩制」。一些人是政府約聘僱人員,領取「人事費」,另一部分人,領取「收票費」的臨時人員,2008年才適用勞基法。
一樣是勞工,她們有兩種不同保障,兩種不同心情。政府約聘僱人員,最慘,沒有資遣費、沒有勞保年金,工作40年僅領取50萬上下的退職補償金。至於2008年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收費員,第二慘,2008年以前的年資,等於不算數,做白工。
全體國道收費員共有942人,若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機制,交通部和遠通電收必須60天前預告,並提出解僱計畫書,並和勞工代表進行協商。不幸的是,他們被視為政府部門雇員,不適用大解法,剛好由政府直接開條件。
交通部設定了7個月薪資的離職補償金,作為資遣費。某種程度上,若依照國道收費員所適用的人事法規和勞基法,算是優惠了。
2013年12月30日高速公路全面電子收費後,942位高速公路收費員中,486位領取離職補償金走人,456位選擇就業轉置計畫,其中,138位長期失業或轉置失敗。或許是因低技術求職困難,或許是因工作地點太遠無法兼顧家庭,或許是因新工作勞動條件差。
政府作為國道收費員的雇主,應有更高的雇主義務和社會責任,才能為民表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斷的抗爭,社會看法兩極。
若有勞工不滿,政府必須勇於解決。若是勞工抗爭欠缺社會正當性,自然無法贏取社會輿論支持,自然走向衰敗潰散。此次國道收費員抗爭,戰鬥力和續航力十足,抗爭手段推陳出新,挫傷政府照顧勞工形象。
17年前關廠工人的第二波抗爭,以及華隆罷工案,促成了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工所得債權和抵押權等同一順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擴大適用到資遣費和退休金」的修正。
原本,這個條文的修正,是比上月球還困難,但是,勞工們的堅持,把根本問題凸顯出來了,獲得普遍迴響。反對最力的行政院金管會,在修法時,也不敢吭聲。
國道收費員的爭議案,凸顯政府約聘僱人員保障不如一般勞工,缺乏勞動法的保護,特別說資遣費和退休金更是差一大截。
通案檢討工作權保障的時刻來臨了。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資遣費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今天遠東航空無預警發出資遣通知和停止一切飛航,全體機師、空服員和地勤等諸多原遠東航空勞工突然面臨失業的困境,不僅遠東航空還有過往復興航空事件,也顯示出勞工們在面對大型財團雇主的惡性倒閉時的豪無辦法與招架立,並且帶給社會一定程度的衝擊,諸多早已購買遠東航班的旅客行程遭到打斷,計畫被迫調整。
此外遠東航空並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在60天前先行通報勞動局,依照同法第12條,台北市勞動局也已向勞動部提報限制董事長張綱維出境。
但是呢,有關合作金庫主張自己為遠東航空負債的第一順位債權人,就不是這樣了。
合庫說可處分遠東航空擔保品超出債權金額22億元許多,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遠東航空有歇業破產之情事,勞工就可有被積欠工資6個月、退休金和資遣費,讓勞工受償的順序與第一順位合作金庫的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因此遠東航空勞工擁有與合作金庫銀行按其債權比例同等順位受到清償的權益;且勞工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益。
然而勞工拿到合法清償權時等待三審訴訟仍曠日費時,遠東航空工會早已無實質運作,因此我呼籲勞動部更應當早日會商民航局、經濟部、金管會及合庫銀行,在處份遠東公司財產時,確保遠東航空勞工法定權益。
航空公司的惡性倒閉不僅影響旅客,並且牽涉到上千位員工的生計,回觀空服員合法取得罷工權益時,公司資方強烈要求勞工必須要有罷工預告期,勞工卻無法對於雇主要求要有倒閉預告期,勞資明顯處於不對等狀況,甚至無預警突襲解僱大量公司勞工,雇主也僅須受罰10至50萬元,每每發生這類大型公司的無預警惡性倒閉案件總是令我再次感受到台灣勞工朋友們的弱勢處境。
其實遠東航空在今年中就有經營危機的跡象,遠東航空年中取消31個國際航班,當時及已有經營恐有疑慮的問題,只是官員卻回應説不會近期倒閉,卻沒有給出判斷的依據,造成如今發生這樣無預警的倒閉憾事。
未來為避免航空類再度傳出大量勞工失業的問題,我進入國會後,會要求勞動部朝向應加強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預警指標項目設計,新增航空業公司單位發生大量減少航班時應啟動預警通報功能,勞動部及應入廠了解事業單位是否有重大經營困境,期望達到避免復興航空、遠東航空惡性倒閉事件始得大量勞工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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