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人不當選?】
前幾天的新聞了
有個議員因為不滿網友製作與轉貼與他相關的影片
認為影片內容有誹謗之嫌
於是對網友提起「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告訴
到底什麼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呢
這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的規定
法條生做這樣
第104條(誹謗之處罰)
意圖使 #候選人 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沒有注意到關鍵字
#候選人
#候選人
#候選人
而如大家所知
今年年底的選舉並還沒有開始登記參選
所以根本不會有 #候選人
也就是說這位議員並不具備法條中「候選人」的要件
所以以「意圖使人不當選」這個罪名提告是不會成立的
不過如果相關影片內容的確涉及誹謗
以一般刑法的加重誹謗罪提告
還是有可能成立的喔
可能會有人會有疑慮
那這樣這位議員提告會不會構成誣告啊
就順便跟大家再複習一次誣告的要件吧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就是要「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
才會成立 #誣告罪
單純對法令的誤解是不會構成誣告的
簡單來說就是 #法律罰壞不罰笨啦 嘿嘿
以上爹私
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八卦
也難怪蘇教授不肯和解了,假新聞又氣焰高。
【以假新聞打擊蘇正德教授的廖婕妤主播,還有臉批評三立的假新聞嗎?】
如果大家還對這段所謂蘇正德教授吃餿水豬油的新聞有印象的話,當時曾經惹起軒然大波,其實根本是節目設下的陷阱。我想當時在直播現場,不管蘇教授吃不吃都會被罵:
➤如果不吃: 應該會被攻擊為言行不一,嘴巴講安全,自己不敢吃。
➤如果吃了: 袒護黑心廠商,也就是現在的劇情。
蘇教授是食品科學界不可多得資深的學者,一向直率敢言,因為急公好義所以擔任多項國家委託的計畫審查委員。其實審查委員現在不好當,常淪為政府的擋箭牌,許多教授避之唯恐不及,像之前衛福部進行農藥審查,專家委員竟然多人缺席造成流會,可見一斑。我認為依專業立場講出真話這件事,其實是現在台灣社會非常需要的。譁眾取寵的假話當然好聽,聽多了對大眾卻是有害的。誠實的諍言,對大家有幫助,卻非常稀少,因為大家不愛聽,所以現在願意當黑烏鴉的中流砥柱非常少。媒體上只會見到見風轉舵的名嘴,或是好官我自為之、依違處世的專家。而媒體歪取事實,自己腦補編故事固然該受唾棄,受司法調查後還企圖以假像來圓謊,實在有辱媒體第四權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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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來龍去脈大約是這樣的(東森新聞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24/1058602.htm):
「三立新聞台女主播廖婕妤上月在臉書粉絲團上放話「拒播假新聞」,遭主管指責,卻引來多數支持者大讚。不過她2014年間報導中,質疑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蘇正德兼任政府標案評審委員,護航「餿水油」年撈600萬元,23日被士林地院認定未經合理查證,依加重誹謗罪判廖婕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廖婕妤在2014年製作一條關於「餿水油」的新聞,當時蘇正德教授在三立新聞的節目上表示「餿水油含量低不致對人體造成危害」,她製播報導「蘇正德大口吞餿水油 爆教授兼評委年撈600萬」
蘇正德不滿遭汙衊,憤而提告,強調廖婕妤在出版報導前從未和他聯繫,而他領的審查費、出席費每次最高2000元,8年所得根本就不是廖婕妤所報導的600萬元。
廖婕妤辯稱在截稿之前,有改向師大吳姓教授詢問審查費、出席費等細節,估評審委員每件約有10萬元,吳姓教授作證表示,新聞報導出版前都沒有接到廖婕妤的電話,也不記得廖婕妤在報導前詢問相關事宜,且廖婕妤也無法提出錄音等證據;調查指,廖婕妤在被檢察官傳喚後才聯繫上吳姓教授,塑造報導前有查證的假象,戳破廖婕妤的謊言。
廖婕妤事後向蘇正德道歉,並表示願意在臉書粉絲專頁、電視台旗下的《三立新聞網》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甚至邀請蘇正德擔任新聞台解說專家,希望能求和解;但相關和解內容皆被蘇正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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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蘇教授本人今日也出來道出當初所受的不公平待遇(資料來源:蘇正德臉書):
「事件發生時,正是103/9/7中秋節前夕,我參加了食藥署的一項“餿水油事件仍屬綠燈的記者會”,基於學理依據,估算添加餿水油製成的豬油產品,因添加量不高,吃的時間又短,對全民健康不致造成太大傷害,最主要的目的想安定中秋前後,全台消費大眾對於不小心攝取到餿水油產品時引發的食安恐慌!之後連續兩天上了5個談話節目,其中以上了陳斐娟小姐主持的“五四新觀點”,感覺最惡劣,讓我極為不舒服!聽說她知道我要上節目後,馬上規劃一連串的羞辱我的橋段!?設計4,5位名嘴輪番,集體霸凌生平第一次上談話節目的“素人”一介平民教授,名嘴們從我讀日本名校博士身家開始一路進行人身攻擊?我要答辯時,講不到兩句,馬上被主持人打斷,不讓我有清楚解釋清楚的機會!甚至端出餿水油製成的豬油及肉鬆產品考驗我吃不吃?為了證實我講的話有道理的,當然吃了下去(結果到現在還不是活得好好的!),雖然當場馬上被名嘴冷諷潮痛罵一頓!(在台灣從來沒有看過這麼惡質的整人談話節目!?)隔天陳斐娟還打電話問,說我不是答應今天要再上節目嗎?怎麼黃牛了?我冷冷回了一句“不值得”,就掛掉電話!所以三立才會有“大口吃餿水油,年撈600萬”為標題加重誹謗新聞,經過一連串的網路消息蔓延,當時有多少網友傳來多少酸言酸語的謾罵文字,系辦接不完的抗議電話,連我走在路上或搭捷運,當時都會遭受陌生人到異樣挑釁的眼光看待!美國東海校友連署也認為我嚴重毀損校譽,要求當時的湯校長將我解聘,湯校長還煞有其事打電話給教育部,問這構得成構成解聘要件?教育部回說“學術論述”構不成,才發表“完全跟我切割”的公開聲明!我個人神經大條,還熬得過去,可是居然影響到家人,兒子們為我辯護,跟同學大吵幾場,內人因而斷絕跟外界聯絡,整天宅在家裡,鬱鬱不歡,得了憂鬱症,導致原先的宿疾惡化,去年8/17入院,再也沒有醒來過,不幸於今年1/11逝世!只因為立場跟媒體主張不同,三立電視臺就利用鋪天蓋地的第四權,對於手無寸鐵的一介平民,硬生生無中生有,極盡誣衊毀謗之能事,讓我個人幾乎家破人亡,身敗名裂!三立新聞台視‘’公理正義,平實報導‘’為何物?我的刑事附帶賠償及三立電視臺的民事連帶賠償條件如下:1.賠償588.2萬,2.在6大報頭版頭以名片大小,刊登三立電視臺及廖主播的共同道歉函,3.在三立晚間新聞及網路新聞連播6天的道歉函!三立電視臺對我個人及全家的傷害之巨大根本無法以言語敘述,再多的道歉及再高的賠償金,也已經無法恢復我遭受嚴重傷害的萬分之一,可是您可看到廖主播開出的和解條件有多欺負人,有多瞧不起人哪!?可見得財大氣粗的三立電視臺是如此的傲慢!?雖然三立電視臺的委任律師,在刑事庭時曾告知,民事訴訟可是曠時廢日,最好和解了事!我當場答說:沒關係!我明年7月退休,有生之年就陪三立玩這檔事吧!我覺得所有三立女主播判刑報導中,這篇最完整,提供各位親朋好友看看外,也順便帶出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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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媒體刻意操作,名嘴鳴鼓而攻,不明就裡的群眾也以民粹言論攻擊,就連東海大學也不明是非,只想切割了事,怎不讓所有專家心寒。之後再發生食安事件,哪個專家敢再出來說公道話?所謂專業就是撇除立場,只對理性的證據負責。容不得理性與公道話的台灣,將會是一個被理盲之業火吞噬的未來。媒體未盡查證之責,反倒在受調查之後,還想用謊話來脫罪,實在可恥。所幸司法還是給了蘇教授一個遲來的公道,而本專頁的成立目的,也是希望以正確的知識提供給大家,讓大眾免於被媒體、網路歪曲言論所誤導,所以欣見這一結果,也與各位朋友分享,希望大家對此來龍去脈有所了解。
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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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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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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