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在雪莉過世時公開表示「會連你的份也一起活下去」的具荷拉,被發現自殺於家中。
過去,具荷拉曾經被前男友要脅公開性愛影片,甚至還曾被其施暴,為了她的演藝生涯,她曾經不惜向她的前男友下跪請求和解。
我們不禁要開始反思,為什麼這樣的事情可以發生?為什麼女性犯錯會被大力譴責,男性卻被輕輕放過?
在韓國,甚至也曾經發生過spycam事件,許多女性被微型攝像鏡頭偷拍私密照,並被外流。但偷拍者至今未受到嚴厲的懲罰,也有其他男性偷拍女性的案件未被起訴或被緩刑。
然而,女性偷拍男性的行為,卻在韓國被火速地辦理並判刑。不禁讓人質疑,為什麼會有如此嚴重的雙重標準?
每當有偷拍事件發生時,網路上的評論往往不是去批評偷拍者,或是惡意將私密影片外流的人,而是嘲笑受害者「你不要拍不就好了嗎」、「那麼愛拍就要考慮外流之後的事情啊」。
甚至還會表現出好奇的心態,要求「上車」、「求影片」……而這些被針對的受害者,也通常是女性。
甚至,在具荷拉剛傳出過世的消息時,竟然有網民在新聞下方留言建議具荷拉的前男友「現在可以把影片公開了吧,已經沒有人能告你了啊,顆顆顆顆顆顆。」
可以發現這些人毫不在乎受害的女性,他們在乎的只是自己能不能獲得愉悅,即使這可能讓女性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韓國過去曾經因為偷拍女性私密照且外流的事件頻傳,而發起了”my life is not your porn”的倡議,希望能喚起社會大眾對於女性隱私和身體自主權的重視。
這可以說是一場在韓國發生的 #MeToo 運動,希望能在性別平權尚且落後的韓國,喚起人們對於女性尊嚴的重視。
我們也不難發現,在這個父權的社會中,女性總是被視為性的客體,也因此在性關係當中,女性常常被視為沒有主體性、或者不該有主體性的一方。
所以,在女性私密影像外流的事件當中,我們在網路上的評論中經常看不到對於女性的尊重,反而是把遭受偷拍或外流的女性當成是網民可以娛樂的對象。
這些都再再顯示女性不被重視,甚至連自主的生活,都會被當成其他男人滿足慾望的工具。
這些現象,在一個多元和進步的社會中,都是非常非常 #病態 且無理的。
韓國身為亞洲進步的國家之一,其影視及演藝產業也相當具有競爭力,可以說是一個極度現代化和強勢的國家,卻會發生這些非常不合理的事情,不禁讓人反思,性別間的壓迫,是否是一個根本且普遍發在世界各地的壓迫,而人們常常沒有發現呢?
或許,性別作為一種社會結構,與階級、種族一樣,都存在壓迫和支配。而在私密影像報復的事件中,我們更能明確地看見它的存在。
實際上,針對私密影像報復,本國也有刑法可以因應,例如 #妨害秘密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加重誹謗罪 等等。
去年立法院也曾針對私密影像外流,擬定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草案,公聽會也提及受害者有92%是女性。
足以見得,私密影像外流的性別議題逐漸浮上法律的檯面,也受到一定的重視。
希望無論是台灣,還是其他國家,都可以比以往更加關注性別壓迫,創造一個更加多元友善的社會。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性別快訊|具荷拉男友威脅公布性愛影片,27 萬網友聲援錯的不是她
https://reurl.cc/rlkp6O
加重誹謗罪判刑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前一陣子,在雪莉過世時公開表示「會連你的份也一起活下去」的具荷拉,被發現自殺於家中。
過去,具荷拉曾經被前男友要脅公開性愛影片,甚至還曾被其施暴,為了她的演藝生涯,她曾經不惜向她的前男友下跪請求和解。
我們不禁要開始反思,為什麼這樣的事情可以發生?為什麼女性犯錯會被大力譴責,男性卻被輕輕放過?
在韓國,甚至也曾經發生過spycam事件,許多女性被微型攝像鏡頭偷拍私密照,並被外流。但偷拍者至今未受到嚴厲的懲罰,也有其他男性偷拍女性的案件未被起訴或被緩刑。
然而,女性偷拍男性的行為,卻在韓國被火速地辦理並判刑。不禁讓人質疑,為什麼會有如此嚴重的雙重標準?
每當有偷拍事件發生時,網路上的評論往往不是去批評偷拍者,或是惡意將私密影片外流的人,而是嘲笑受害者「你不要拍不就好了嗎」、「那麼愛拍就要考慮外流之後的事情啊」。
甚至還會表現出好奇的心態,要求「上車」、「求影片」……而這些被針對的受害者,也通常是女性。
甚至,在具荷拉剛傳出過世的消息時,竟然有網民在新聞下方留言建議具荷拉的前男友「現在可以把影片公開了吧,已經沒有人能告你了啊,顆顆顆顆顆顆。」
可以發現這些人毫不在乎受害的女性,他們在乎的只是自己能不能獲得愉悅,即使這可能讓女性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韓國過去曾經因為偷拍女性私密照且外流的事件頻傳,而發起了”my life is not your porn”的倡議,希望能喚起社會大眾對於女性隱私和身體自主權的重視。
這可以說是一場在韓國發生的 #MeToo 運動,希望能在性別平權尚且落後的韓國,喚起人們對於女性尊嚴的重視。
我們也不難發現,在這個父權的社會中,女性總是被視為性的客體,也因此在性關係當中,女性常常被視為沒有主體性、或者不該有主體性的一方。
所以,在女性私密影像外流的事件當中,我們在網路上的評論中經常看不到對於女性的尊重,反而是把遭受偷拍或外流的女性當成是網民可以娛樂的對象。
這些都再再顯示女性不被重視,甚至連自主的生活,都會被當成其他男人滿足慾望的工具。
這些現象,在一個多元和進步的社會中,都是非常非常 #病態 且無理的。
韓國身為亞洲進步的國家之一,其影視及演藝產業也相當具有競爭力,可以說是一個極度現代化和強勢的國家,卻會發生這些非常不合理的事情,不禁讓人反思,性別間的壓迫,是否是一個根本且普遍發在世界各地的壓迫,而人們常常沒有發現呢?
或許,性別作為一種社會結構,與階級、種族一樣,都存在壓迫和支配。而在私密影像報復的事件中,我們更能明確地看見它的存在。
實際上,針對私密影像報復,本國也有刑法可以因應,例如 #妨害秘密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加重誹謗罪 等等。
去年立法院也曾針對私密影像外流,擬定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草案,公聽會也提及受害者有92%是女性。
足以見得,私密影像外流的性別議題逐漸浮上法律的檯面,也受到一定的重視。
希望無論是台灣,還是其他國家,都可以比以往更加關注性別壓迫,創造一個更加多元友善的社會。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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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判刑 在 田雅芳 Facebook 八卦
近日很遺憾,在雅芳粉絲團遭遇一件個案,疑似在候選期間支持同區競選對手,而公然在粉絲團留言,其內容無法提出指證的文字。因以涉嫌達妨害名譽之實,又適逢選舉期間已違反選罷法,本人於107年10月14日星期日,已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律保護人民的權利是全年無休的,所以順帶一提,不用等星期一上班時間,雅芳已完成提告(以英文稱呼IVy Tung),加重誹謗及違反選罷法之罪。因進入偵查不公開階段及一罪一罰階段,雅芳遺憾先刪除已違法之人。雅芳非常歡迎好朋友粉絲的指教,定能從諫如流虛心受教,但倘若留言以不實文字指證,雅芳定捍衛自己的權利,尤其適逢選舉期間,謝謝大家的關心。順帶以本人所遭遇,編輯了一段妨害名譽之範圍。也可能發生在你我的身上。很重要!請耐心看完!
田雅芳法律諮詢「法律小常識」
現今的網路無遠弗屆,可到之處及影響範圍,無可計量。時下社會在價值觀念上,可因為政黨、有價及無價之誘因下,已抵觸到妨害名譽的範圍而不自覺?現在讓我們提供給您,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先不論及目的為何?會因為不正確的發言方式及內容,而抵觸到法律基本的罰則範圍。很重要!攸關大家在生活上常發生的事!請耐心看完!
常在一般民眾之茶餘飯後,亦或企業團體在業務行使時,經常遭遇許多突發或預謀而產生妨害名譽之可能,又面臨現今e世代在生活使用頻繁的手機網路,人手一隻,常頻繁使用在社群網站或各種談話軟體上,暢所欲言,但倘若不知道分寸而越矩,不管是有意或無意,都可能已經抵觸了刑法上對妨害名譽所規定的範圍而犯法。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最好的方式即是充分了解法條的規定範圍。
以下我們來說說民眾常會發生的損壞名譽及毀謗有何不同?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實務舉例:
甲方在公司裡大罵乙方三字經,因為公司會有其他無關同 事聽到或看到,因三字經並無傷及對方名譽等事實,但因該內容讓人感到不適與難堪,所以直接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甲方又在公眾場合說乙方:「在外利用職權跟客戶亂收錢」,如果甲方沒有證據 可以證明乙方有做此事,則此〝指證內容〞就變成莫須有,會嚴重損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
如果甲方是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 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除已構成誹謗,後者還可被視為「加重誹謗罪」其構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觸犯以上刑法會依條例範圍判刑外,受害人得在發生當下,冷靜的以錄音、留存畫面文字或圖片,向加害人提起在民事上之請求賠償。為此民眾在言行上雖有人權,但超出了憲法給予人權的範圍,尤其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倘若無法提出所指證,在民事方面即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就是毀壞了他人名譽。得不償失。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種法條請求賠償。 不可不慎
(1)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除得請求防止之外。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3)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田雅芳法律諮詢~祝身體健康平安」
加重誹謗罪判刑 在 圖文解說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判決刑度 - 天秤座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加重 :判拘役占81%(平均28天)、判罰金占6%(平均1萬元)、有期徒刑占13%(平均2.5個月)。 誹謗罪:. 法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 ... <看更多>
加重誹謗罪判刑 在 法律常識-公然侮辱和誹謗,其最重可能被判幾年? - 張思涵律師 的相關結果
誹謗的傷害程度高於侮辱,所以處罰較重,誹謗他人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若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如印發傳單、刊登報章雜誌,因為流傳較廣,危害較重, ... ... <看更多>
加重誹謗罪判刑 在 中華民國刑法§310-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的相關結果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