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關係回到兩個人之間,我支持通姦除罪化! 】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即日起失效,我認為這是一個法制上重大的進步。
一段感情破裂的因素千千百百種,為何唯獨只有「和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這件事必須受到刑法的制裁呢?
畢竟,一段關係的結合或破裂,都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應該讓兩個人進行溝通和彌補,而非國家動用公權力、耗費司法資源在規訓個人的性自主權。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基於對性自主權的尊重,而不用刑罰處罰通姦的行為。廢除通姦罪,以 #民事程序 處理,絕對是國際的立法趨勢,今天的釋憲結果讓台灣在制度上有很大的突破,之後我在立法院也會提出配套法案,讓台灣能成為一個人權更進步的國家!
#通姦除罪化 #仍然有民事官司 #刑法第239條釋憲
刑法第239條釋憲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八卦
#最新【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791號解釋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警察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即日失效,讓這個由1935年起訂正的法條,正式走入歷史。同時變更18年前,認定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
此次釋憲案討論的另外一個條文,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這是台灣史上第二次針對通姦罪釋憲,2000年,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首度挑戰通姦罪的合憲性,當時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司法院長親自宣示:國家刑罰不應用於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
此次最新的釋字第791號解釋,由自18位基層法官(加1位人民),在5年內對各自承審的通姦案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提出釋憲的法官人數創下空前紀錄。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宣示第791號釋憲文指出,國家刑罰應有謙抑性,應處罰危害重大法益行為,而非用來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否則就會干預人民隱私,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核心,且通姦、相姦通常發生在私密領域,國家刑罰若長驅直入調查人民隱私,最後反而影響婚姻關係。
《刑法》第239條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法令即日失效。意即,台灣從今日起,國家司法強制力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檢警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案件。
■憲法辯論鑑定人:重新釋憲象徵社會對婚姻關係看法轉變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同時是3月底通姦罪言詞辯論鑑定人之一的薛智仁接受《報導者》訪問,分析此次通姦除刑化重新釋憲的主要意義,象徵社會對於婚姻的理解已有改變了,婚姻是兩個有情感的人的自由結合,而不是外在的枷鎖。而重新釋憲也需要契機,主要有3個客觀因素:
(1)20多年前法學界開始討論通姦罪的廢除,由法學者黃榮堅教授借鏡德國廢除通姦罪的修法考量,撰文質疑通姦罪保護婚姻的效果。這不僅可說是學界的主流見解,也是此次聲請釋憲的法官在法學養成過程中所接收的觀念。
(2)兩公約國內法化,國外專家的審查報告兩度指出,通姦罪有違反公政公約17條的問題,應予以廢除。法務部亦因此開始研議,是否廢除通姦罪。不過,法務部考量民意的反對,並未提出廢除的草案。學界也重啟通姦除罪的討論。此時值得注意的是,通姦除罪的論調,已經不再限於通姦罪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過度侵犯,而是引進了婦運團體或學者的平等論:通姦罪的處罰不利女性。
(3)在科技進展之下,通姦罪的蒐證及調查手段日新月異,這在實務上造成通姦配偶的隱私受到高度侵犯。不只配偶通常必須違法蒐證(提出通姦證據,也使自己承受被告發犯罪的危險),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調查這些性愛畫面。如此難堪的蒐證及調查,會讓承審法官懷疑通姦罪的存在意義。
■釋憲案下一個可能的戰場:「侮辱公務員或官署」、「煽惑他人犯罪」
薛智仁認為,面對法官聲請釋憲、學者認定通姦罪違憲,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角色。他推測,法務部在面對民意壓力下,並不願意自行廢除通姦罪,以符合兩公約的要求,交給大法官來宣告通姦罪違憲,這剛好是法務部從民意枷鎖中解套的最佳途徑。法務部在憲法法庭裡的答辯,也可以做如此的觀察:法務部並不是真心反對除刑,但是在民意壓力之下,也只好做出不違憲的答辯。
至於為何大法官在此刻受理通姦罪釋憲,可能是為了幫實務法官解決問題。釋字777號肇事逃逸罪違憲,同樣是有很多法官聲請釋憲,因為這個條文已經被最高法院擴張到令人覺得處罰不合理的程度,又難以期待最高法院自我糾正,大法官只好出手宣告違憲,打開新局。
直到目前,尚無與通姦罪類似的其他《刑法》條文可能被宣告違憲,因為其他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實務上的重要性不高。倒是在歷經馬政府執政後期的各種公民運動,以及318學運的經驗,「侮辱公務員或官署」或「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構成過度干預,說不定是大法官會面臨的問題。(文/張子午;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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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釋憲結果下午出爐,專訪20年前首度提案的法官葉啟洲、及此次提案法官張淵森】
2020年5月29日下午4點,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239條釋憲結果即將出爐,這是歷史上極為罕見針對同一個議題二度釋憲,通姦是否能除罪,是最大焦點。
過去通姦罪爭議屢見不鮮,不只法官質疑透過刑罰的壓力,是否真的有「保護婚姻」的實質意義;婦團與人權團體也多次指出相關條文性別不平等、舉證困難;而允許原告單獨對配偶撤告、只告小三的條文,明顯違背法律原則外,也造成通姦罪成為可能變相壓迫到弱勢者的「惡法」。
20年前,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是第一個聲請釋憲,質疑通姦罪合憲性的人;20年後,18位法官再度提案,到底能不能讓通姦除罪化露出曙光?《報導者》專訪到葉啟洲這位領航者,以及本次的倡議法官之一張淵森,從兩位不同年代法官的釋憲歷程,請他們一談橫跨20年的通姦除罪化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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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華/通姦罪──姑息助長權勢性暴力的惡法】https://bit.ly/3djCs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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