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瑜監督有成!
質詢要求報案一律要有報案單!
警政署從善如流
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三月起上路!】
✅統一報案格式 落實不分報案備案,皆有所憑據!
嘉瑜與服務處同仁長期服務以來,都會有民眾陳情疑似吃案,或是協助報案等事件,嘉瑜相信在基層員警破案率的要求下,這些問題是早已存在已久的,一般民眾可能也搞不清楚報案跟備案的差別,導致時常有人誤以為備案就是報案,嘉瑜主張民眾只要走進派出所,無論是備案或是報案,警方都應將內容登載,現行的報案程序皆會輸入E化報案系統,並提供民眾完成報案的三聯單。
反觀備案,多數警局派出所,僅是將報案人的內容及聯絡方式紀錄於所謂備案登記簿上,民眾完成備案後,既無任何證明備案完成的憑據,更無從得知自己案件的後續處理與追蹤結果,才衍生出如此多疑似吃案的問題!
嘉瑜就在上會期質詢時也表示,眾多民眾目前前往警局報案備案完成後,往往備案後就不了了之,我相信這並非是警局打擊犯罪的本意,且不管是報案或是備案,警察都有責任建立一套系統供民眾與警方內部做查詢。
如此一來,若真有案件發生時,不僅可以從過往備案紀錄中搜尋到必要證據外,也能讓民眾藉由手中的備案完成查詢單等憑據,清楚明瞭地知悉作為備案人的權利義務在哪。
而在本月(2月)23日警政署將行之多年的報案三聯單統一格式,改由新式受理案件證明單作為報案的憑據!根據刑事局設計的新式受理案件證明單,涵括了一般刑案、車輛協尋、違反社維法、失蹤人口、身分不明、兒少性剝削擅離安置、遺失物、以及其它案類,將來只要民眾向警方報案,都可請求警方開立證明單,以證明曾向警方報案。未來民眾報案證明,將採用統一格式,不再開立「三聯單」,此項政策預計於3月1日正式實施。
警政署終於落實民眾不分報案備案,皆有所憑據的目標!不僅能簡化報案流程、提升受理效率,也能減少警方吃案,造成許多爭議事件的發生。
嘉瑜十分欣慰看到警政署從善如流,能採納嘉瑜的建議,積極有效地做出對民眾有利的變革。在新的會期,嘉瑜也會後續追蹤、監督此項政策變革之成效!
❗️相關質詢、新聞連結:
👉20201105 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報案備案分不清?】 https://reurl.cc/9ZR5an
👉20201123內政委員會【如何落實報案三聯單】 https://reurl.cc/6yQDmO
👉【報案三聯單走入歷史 警政署正名「事件證明單」3/1上路】https://reurl.cc/R6yj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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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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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赴菲律賓有消失的行程與背棄的承諾⁉】
印尼代表處「#電報門」事件,蘇嘉全提告我與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四人,刑事部分日前台北地檢署才認定基於信賴電報內容的真實性與可信性,且評論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屬合理評論範圍,予以不起訴處分。詎料,民事部分卻被台北地院判賠200萬元。這種矛盾對決、違和充滿,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我們決定上訴到底,當然也會繼續奮戰到底!立刻再加碼請教蘇嘉全是否有菲律賓「隱"行"門」事件?
108年8月18日,也就是在總統大選之際,蘇嘉全以立法院長的身分赴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名義上是視察並關懷旅菲台商,但重頭戲卻是舉辦「2020蔡英文總統連任菲律賓後援會成立大會」及「點亮台灣 愛台灣」造勢大會。
詭異的是,根據中央社的報導,蘇嘉全在餐會上致詞說,這是他在立法院長任內第3度來到菲律賓。「全世界各國,能夠在任內來3次的,只有菲律賓」。
「立法院長任內第3度來到菲律賓」?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會議長到國外訪問,不是件小事,但查詢新聞資料就是兜不攏三次。於是我請李德維委員辦公室發文詢問外交部,外交部回覆說,我國駐菲代表處公務接待過兩次,分別是107年1月13日至1月15日,以及108年8月18日至8月19日。
事實上,根據媒體報導,107年1月13日至1月15日,蘇嘉全確實是率團去菲律賓訪問,參加當地台商總會長暨幹部交接活動,也會晤了菲國政要。
但連同前述的造勢大會,蘇嘉全在院長任內就是只有去菲律賓兩次的紀錄,那蘇口中的第三次,究竟是何時去的呢?去的目的又是什麼?是和誰一起去?是公務、私務、商務還是選務?如果真的有去,又為何要跳過駐外單位?又或者是蘇嘉全的口誤?中央社的筆誤?還是外交部公文又錯誤?這一切都只能由蘇嘉全來解答。
此外,蘇嘉全當年爭取擔任立法院長時,曾承諾不擔任黨職,而且也「不參與所有政黨活動」。那蔡英文競選連任時,也就是108年8月蘇跑去菲律賓參加後援會成立大會,那不就是標準民進黨的活動嗎?而且還是高度政治性的競選造勢活動。蘇嘉全說好的「議長中立」完全跳票。而該趟去菲律賓還由駐菲代表處去「公務接待」,恐有違反行政中立;且行程若花的是公帑,難道不是公器私用或公私不分,則更加可惡。
之前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電報密件已證明為真,甚至文中質疑蘇嘉全與蘇震清叔姪跳過經濟部與外交部,率團赴印尼訪問,引發駐處同仁質疑與憂心也是事實。如果在野黨或任何人據此來評論或監督,便要被法院判賠,那也等同於把台灣的言論自由判了死刑,也敲了民主政治的喪鐘。
你好大,但我不怕!相信蘇家不該是國家,蘇家只會是你家!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743736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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