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撫養三子女、婉拒企業家求娶!黃越綏:孩子的母愛不能割讓
記得我四十歲喪偶,從此一個單親媽媽要撫養著三個小孩🤱。辛苦與掙扎的心路歷程,真的非過來人,不足以領略一二!面對企業家的求娶,即使擁有龐大的財富,恐怕連母愛也得割讓。這對小孩而言情何以堪⛔?我最後還是選擇婉拒了這檔婚事,至今仍不後悔。因為我的子女們在苦難中成長,學會了更自立自強💪。
而老年人再婚的時候,牽涉到財產的分配和繼承權的問題及範圍會更廣,因此必須做好妥善的安排!免得還沒有享受到天倫之樂,就活生生地看著晚輩們為了爭奪財產,而對簿公堂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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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子女繼承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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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可以拿這個去問候line群以示問候:)
#為什麼是週五
#好想使用748施行法
#看起來超桑der
【請問,你願意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為前提跟我交往嗎?】
專法出來啦!748施行法跟民法的規定有哪些不一樣呢?來看有事嗎幫你整理的比較表,以及一些常見問題:
▍所以不管怎樣,同志一定都可以結婚嗎?
是。就算專法沒有過,你還是可以依釋憲結果,5/24後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那這部專法之後會怎樣?
專法之後會這樣走:行政院的草案提交給立法院之後,會逕付二讀,交由黨團協商。
沒過的話呢?釋字748的說法是:「兩年內必須完成法律修正,至於以何種形式保障婚姻自由,屬於立法之自由。若逾期修正,即得直接依民法婚姻章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意思就是,如果有人認為專法「不夠保障婚姻自由」的話,可以再去打釋憲;但如果通過的話,同性伴侶則適用《748施行法》結婚。
▍專法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無法共同收養及無血緣關係收養,也是跟民法差最大的地方。這點可能會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假設A與B為同性伴侶,兩人結婚後A繼親收養了B的小孩,但B後來死亡,A與C再婚。此時,C無法收養A的小孩,因為《748施行法》只能接受同性伴侶繼親收養。(有沒有聽得很混亂,但我們盡力了)
▍專法比較好、還是適用民法比較好?
雖說專法中避開了「配偶」、「家庭」有關的詞彙,但內容上與民法差異不大,同志配偶都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也可共同撫養有血緣的子女。
換個角度想,748施行法其實有滿多優點:例如,沒有姻親關係,你就不用撫養對方的爸媽了(誤)!民法其實有不少傳統上認為符合「人倫綱紀」的婚姻觀,在748施行法中也較為少見,例如不能以「不能人道」做為結婚撤銷的理由。
▍我是異性戀,覺得《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特別好,想用這條結婚,可以嗎?
很可惜不行。雖說748施行法相較起民法婚姻章,在規範上更為平等開放,但異性戀並不能適用於此法。其中有許多實務上的考量:例如從原本六等親的規定,放寬到四等親,即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有親生子女,因此不受優生學的限制。
【 有事小辭典:什麼叫「不能人道」?】
所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乃指於客觀上夫妻一方之性能力之欠缺不能回復或存有障礙而達於不能排除之程度者,始足當之,而其不能人道是否已達不能治之程度,為身體上之疾病,應由專科醫師為鑑定。
意思就是,夫妻之間若有一方無法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則可以做為結婚撤銷的事由。因此換個角度想,748施行法刪掉這條規定其實挺不錯的,誰說結婚之後,伴侶之間有性行為應該是一種「義務」呢?
▍關於婚姻、關於家庭,我們推薦這些好書給你:
・想像不家庭:一個長期打造另類親密關係、以及拆解既有單偶制度為目標的新想像。
・道德浪女:誰說戴上了婚戒,就會切斷了通往性慾的神經?
・從噁心到同理:厭惡與噁心感一直是那些歧視同志者的根本動機。然而,這種噁心感,違背了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女性主義有事嗎 #業務很廣的比較表
#各位該準備求婚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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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女方最近打算結婚
名下有一些存款跟不動產
育有1子1女
男方本身沒有什麼錢
不過之後可能會繼承一些遺產
有3子不過都沒有聯絡了
雙方希望可以保障女方的婚前財產
另有打算婚後各出一半錢買房居住
問題:
如果使用法定財產制
以後女方先過世的話
女方的婚前財產男方可以一樣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另外婚後財產男方分到的那一份
等到男方過世以後那一份是不是就分給男方的小孩呢
如果使用分別財產制
男方先過世的話
雙方婚後所購買的房子如果是共同持有
那男方的那一部分女方是不是就不能繼承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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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55.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50758653.A.3A0.html
謝謝上面的回答
我會在跟母親好好討論
其實是叔叔很想要跟母親結婚
叔叔覺得不結婚只同居名聲不好聽
另外一方面又怕母親會離開
但是母親因為財產問題
怕如果跟叔叔結婚以後
可能會讓我們的權益受損
所以一直很猶豫
雖然叔叔已經表明放棄母親的財產繼承權
所以他們就打算結婚了
可是私底下母親還是會有很多的擔心
怕之後會不會有人來跟我們瓜分一份
※ 編輯: sylove (110.28.155.13), 12/22/2015 13:23:35
不好意思我想在請問一下
如果母親過世以後
是不是全部的財產都會變成遺產
(不管婚前婚後)
而在分別財產制下叔叔是不是可以拿1/3
那叔叔拿的1/3在叔叔過世以後
是不是就由叔叔的孩子繼承呢
我們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了
※ 編輯: sylove (39.10.27.5), 12/22/2015 16:32:41
※ 編輯: sylove (39.10.27.5), 12/22/2015 16:36:30
真的非常謝謝各位的回答^__^
收養的話我們應該不會主動提起
但如果叔叔想收養的話就看怎麼樣再說了
母親也是這樣想的
現在就把財產過戶給你們
要是以後你們都不照顧她那她怎麼辦
要過戶也要等以後時機到了再說
至於結不結婚的問題
母親也是想說如果不結的話
是不是叔叔先過世這樣就對她沒保障了
說真的其實這樣對兩方來說都是種賭博吧
畢竟未來的事情誰也說不準
※ 編輯: sylove (110.26.67.129), 12/23/2015 20:59:07
謝謝t大的經驗提醒
為什麼會沒有保障喔
叔叔是覺得如果不結婚
這樣他過世以後名下的東西
母親就沒有權利繼承了
他不希望母親沒名沒份的跟著他
在他離開以後卻什麼都沒有
這樣到時候誰來照顧母親的後半輩子
基本上我們是相信對方的人格啦
我有考察一段時間
也有其他很多的因素
才會同意母親結婚的
雖然未來的事情真的很難說啦
我當然也希望以後不要為了這些事情鬧紛爭
我們之後還是會去找律師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
看能不能盡量做到妥善的處理
謝謝各位
※ 編輯: sylove (39.9.84.227), 12/24/2015 23: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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