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武漢肺炎疫情緊繃,
確診者固然是強制就醫,
接觸者也被要求在家隔離14天,不得外出,
不然就會面臨高額罰款!
另外對於這些被強制隔離者,
行政院之前固然提出「防疫隔離假」概念,
要求雇主不得拒絕給假,
也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但這樣的作法還是有不足的地方!
畢竟這是國家等級的災難,
總不能將防疫隔離的成本
全部由人民(被隔離者或雇主)吸收,
這時候就要考慮以國家補償的概念去處理,
也就是將隔離者當成
為了全體國民而特別犧牲自己的人身自由,
給予一定的補償!
要說明的是,
「國家補償」跟「國家賠償」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關鍵在於國家措施是否合法!
如果是國家「不法行為」造成人民損害,
比如南方澳大橋斷裂導致車輛或漁船受損,
人民當然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這是國家賠償法所明文承認的。
但是如果現在有國家使用「合法行為」,
比如防疫隔離措施,造成人民損害,
人民是否可以有辦法救濟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這算是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的補償責任,
它的理論基礎
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衍生的「負擔平等」概念,
如果基於公益上的理由,
導致特定人因此而受到特別沉重的負擔,
被迫為了公眾而勉強這個人民忍受一定的犧牲,
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
這種類型的補償,主要有四種:
徵收、準徵收的侵害、具徵收效力的侵害、公益犧牲的侵害。
之前比較常見的國家補償,是徵收土地,
大法官也針對這樣的案件做了解釋:
比較有名的解釋如下:
1.大法官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使用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只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並且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果因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的必要,國家機關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應該給予相當的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為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的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的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也應該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如果在某一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只是因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不用同時徵收補償,顯然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應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2.大法官第440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失,如果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該給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導致發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的犧牲,自然應該享有受相當補償的權利。」。
以武漢肺炎疫情的情況來看,
防疫是為了全體國民健康,
要求與確診者接觸之人
或從中國疫區回來之人民必須強制隔離14天,
也是為了全體國民健康著想,
對於這些被隔離者的犧牲,
理應由政府以國家補償的概念進行一定的補償,
而不能將全部風險任由人民或雇主承擔才是!
#這不是廢文
公用地役關係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108年高考行政法(法制、智財行政)三等擬答:
一、主要命題方向為一般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一般處分,為「物的一般處分」。(參考課本4-40頁)
(二)行政機關對於公物提供給公眾利用,乃為「物的一般處分」其法律性質為法律行為;至於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釋字400號),亦成立公物的原因,但其性質乃為「事實狀態」而成立公物,並非法律行為。(參看課本公物成立的原因,2-104頁)
二、哈哈😄!這題是老師總複習強調的考題,之後還會再考哦,各位要注意⚠️(參考總複習講義第13頁)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救濟途徑:
(一)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救濟途徑(課本2-71~72頁),乃自由選擇權。
(二)大法官釋字736號解釋,有關公立學校敎師不服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教師評量)於申訴、再申訴之後不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公立高中以下敎師不服年終考績評定,以及平時考核的懲處(申誡、記過)之「行政處分」,於不服申訴、再申訴後,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公用地役關係 在 新竹市議員 施乃如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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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的服務案件當中,交通相關的問題佔大多數,像是常接到民眾反映想要裝設反射鏡,但常對於設置的規範及要點其實也不太清楚。
今天就來跟大家說明反射鏡的裝設規則
依照『新竹市反射鏡設置要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設置反射鏡:
1️⃣山區、鄉間道路無標誌、標線設施,且道路彎度無法看到對向來車。
2️⃣道路十公尺以下之交岔路口,於支線道中心距建築線二公尺處觀察幹線道路左側來車距離路口十二公尺處仍為盲點者,當右側來車距離於十公尺仍為盲點者。
3️⃣經新竹市警察局認定之易肇事路段(口)。
4️⃣巷道交岔路口,無供特定對象使用疑慮,有交通事故發生之虞,經本府評估設置反射鏡有防治效果。
但如果以上這些設置地點如屬私有土地,除具公用地役關係者外,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設置反射鏡;
1️⃣私人社區出入口或非供公眾通行處所。
2️⃣有阻礙行人或車輛通行之虞。
3️⃣號誌化(含閃光燈路口)得不予設置。
4️⃣其他經本府評估設置無效益者。
以上情形,本府得以設立標誌或劃設標線替代之。
之後如果大家也有碰到反射鏡相關的問題,可以透過設置要點先檢視一下,就會發現很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就不需要再煩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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