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夠了。
【彭迦智的靈糧堂從外太空管到你子宮】
#管到子宮 #小孩生出來你養
#靈糧堂夠了
#shofar轉化社區聯盟再提出反智壓迫女性條款
彭迦智領銜提出之全國公投案,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條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健康之急迫性者外,於施行人工流產前,應有六天思考期,並由政府委託社福單位及醫界,協同安排諮商輔導等評估,並需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
彭迦智背景介紹-\-\-2011年9月4日受洗成為基督徒 主日教會:台北611靈糧堂 社團法人中華Shofar社區轉化聯盟慈惠服務協會發起人理事長 153號角事工號角老師。
大多數女性在決定墮胎前絕對已經有充分的思考,墮胎是一個體內的手術,也會有危險性,六天的思考期,是強迫女性接受診斷、說服的痛苦自我懷疑過程,請尊重女性身體自主的權力。
假設這個六天是在關鍵的法定24週之間,將會造成女性身體極大的風險。請勿任由這樣法案通過,我希望這個這個社會不要再有歧視,而面臨僅有女性先天擁有的生育能力,請也尊重女性有絕對的權力。
相關資訊:
婦女新知、生動盟回應:http://bit.ly/35Ttgi2
民團再提墮胎思考期公投 理由遭婦團打臉
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5999/4234795
#拒絕宗教干預生育權利
#管好你教徒就好
#讓每個人有不歧視的幸福
#綠黨
優生保健法第9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親愛的日記:
最近看到了一項和身體自主相關的問卦,內容在說有人最近妻子懷孕了,但她很不想生,自己又想要有孩子,所以上網問怎麼在法律上「技術性」阻止,或讓她來不及墮胎,幫自己生下來呢?
有人回答這則問卦了,大抵是叫原 po 不論之前對老婆多差,近期都要對她特別好,讓她抓不到把柄告你,離婚訴訟程序長她也來不及提,撐過前一二個月到不能墮胎的時間,就萬事俱備。
不曉得是不是反串,但可怕的是一切於法有據。原來女性墮胎的法源依據是來自《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其中羅列了諸項可以合法終止妊娠的原由,包含優生學上的近親受孕、畸胎,或者強暴產子等無法選擇的部分。再來就是第 6 款的內容:如果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就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這個孩子。
神奇在於,未婚的未成年人如果要墮胎,可以自行決定引用第六款規定,依據再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好。但已婚女性如果想要引用這個條款,卻必須要配偶同意,他不簽名,就不能終止妊娠。對方如果有言語、精神暴力或著出軌的跡象,卻一時難以蒐證完畢,也來不及離婚,孩子就要生了。
關於懷孕、生產的過程所帶給女性的身心損傷,雙方從生理上就不可能站在同樣的身體/生活經驗上衡量,如果男性經驗可以作為女性重大生理變革的最終裁決,甚至規劃社會制度的標準,從制度開始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剝奪,以及性別不平等仍會延續,讓女性居於弱勢的地位。
想到世上這麼多人對子宮百般算計,一副留受精卵不留人,我忍不住下意識摸了摸肚子,一陣惡寒。《優生保健法》第 9 條但書必須修正,如果希望女性生育,應該創造讓人安心育兒的環境,而非遇到懷孕,就突然將女人降格成生育容器。用法律剝奪女性實質墮胎選擇權並不能治本,反而創造更多問題。
要活得有選擇的餘地,我向來是這樣想的。
希望在未來的某天寫這篇日記,事情可以有一點改變。
——
圖、文:辰榛 https://www.instagram.com/cv.126
優生保健法第9條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八卦
【禁止在妊娠八週後人工流產就是保障生命權嗎?】
在談我為什麼反對彭迦智先生所提出的「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這個公投之前,我想先講一個知識份子卻在小孩懷孕五個半月才發現的故事,是的,就是我。
我兒子在媽媽肚子裡一直到23週時,我們才在醫院意外的發現懷孕,其實發現的當下,我要告訴大家,我 沒 有 一 絲 一 毫 的喜悅。
你們一定覺得很奇怪吧?我這麼愛兒子怎麼會沒有絲毫的喜悅呢?
其實不奇怪。
我們發現的時候,所有的產檢,像唐氏症等等,全都沒有做。在這23週期間,因為不知道該禁忌,所以不能吃的藥品我們也吃了,除了父母以外,我們沒有告訴任何人懷孕了,因為我們知道我們要在最後這一週趕快進行檢查,並且在檢查出來的當天抉擇,假使小孩有基因缺陷的問題,我們只有不到24小時的時間可以決定,留下還是拿掉。
當然,現在結果是好的,我兒子十分健康。
【不要投完公投了還搞不清楚自己投了什麼】
#這項公投通過以後唯一的改變就是 #有殘疾的胎兒八週後不能再人工流產
這個公投看起來像在保障生命權,但在優生保健法裡,人工流產是有前提的,不是隨便一個胎兒、健健康康的胎兒都可以人工流產,要經過診斷或證明有例如: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畸形、因強制性交而受孕等等,24週前才可以人工流產。
因此彭先生所提出的公投真正的意思是,就算你有上述理由,只要超過8週就不能人工流產!
【生命的保障到底是什麼意思?】
彭先生提的公投理由是保護生命權,但讓一個生命無論如何都一定要來到這世界,就代表對生命的保障嗎?如果是一個不健康的生命,一個我們知道會有所殘缺的生命來到這世界,我們這些父母、原生家庭、社會福利系統等等,如果支撐不起來,那生下來後所有的不幸、孩子一輩子的苦難、父母的人生,誰來承擔?
是由現在這些推動公投的這些善良又熱愛生命的團體嗎?
你們願意承擔起全台灣出生就後就有身心障礙的人的需求嗎?
如果沒有,到底憑什麼說這些生命來到這個世界上是對他們生命的保障?
#你讓他活著 #但也就只是活著 #還拖垮了許多家庭
【誰來承擔殘缺的生命權?】
對不起,我只是一個普通的人,所以我必須承認,其實在23週發現小孩的當下 ,我很理性地思考,如果有問題我要怎麼辦?直到現在,我仍然沒有答案。
我很幸運不用做出痛苦的決定,但我經歷過那一刻的煎熬,我知道假使我真的面臨選擇時,說再多的大道理、生命權的保障,我都只會說,為了這一個生命權的誕生,可能會毀掉好幾個生命、好幾個家庭,還有這個社會一大串的社會成本及負擔,你真的願意支付嗎?
那是因為你不用付啊!
苦的是我們不是你,所以你可以侃侃而談生命權多重要,但我可以直白的告訴你,作為一個切身的人,這不是簡單幾筆就勾勒出的生命權三個字
是我這輩子我賺的錢夠不夠付孩子的輔具?夠不夠買一個有電梯的房子?
夠不夠設置無障礙設施?如果他有任何困難,他的求學過程所增加的所有費用,我有沒有能力去支付?
對不起,我沒有,我是一個律師,我都不敢說我有。
我們到底為什麼可以去公投只要超過八週,就算胎兒的生命不健康,他都必須要被生下來?我們的社會準備好了嗎?我們的社會福利制度支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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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有留言説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准許任意墮胎,這是誤解,甚至就是這個公投可能造成的誤解。
這個公投只改優生保健法,搞得好像台灣准許人工流產,只差在8週或24週而已。
事實上,台灣刑法第24章,從第288條到第292條是在規定什麼?#墮胎罪 #墮胎罪 #墮胎罪
台灣針對墮胎的法律現況結構是:原則上不許墮胎,還是犯罪;例外有健康理由,才准許在24週內人工流產。
我不否認有人會濫用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但請不要把「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幾個字當作沒寫,台灣法律上原則不許健康胎兒、健康家庭墮胎,沒有想墮胎就墮胎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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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爸律師
#陳又新
優生保健法第9條 在 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 ... 的八卦
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 優生保健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修正為「人生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