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好被粉絲問了幾個問題,大家也可以聽聽看喔!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goo.gl/Xppm1F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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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請求權差別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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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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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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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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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債權請求權差別 在 B3L6民法(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的八卦
從文字當中可以理解, 債權 實際上是一種 請求權 。 ... 分隔線------------------- 咱們來比較一下 債權 跟物權的 差別 吧! 一、 債權 是人對人的關係;物權是 ... ... <看更多>
債權請求權差別 在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的八卦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另還有不懂的問題:
下列何者正確:
a.七歲之未成人具有當事人能力
b.凡是涉及胎兒權利義務之事件,胎兒皆有當事人能力
c.無當事人能力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原告或被告
d.非法人之團體皆具有當事人能力
答案是a,可是七歲之未成人不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嗎?
甲夫乙妻共同收養1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甲與丙女再婚,
一家和樂融融,丙女收養丁,該收養之效力為「無效」
^^^^^^^^^^
為何??
請各位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42.73
> -------------------------------------------------------------------------- <
作者: klowa (klowa)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2:38:40 2008
※ 引述《deangdo (孤臣孽子)》之銘言:
: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例如說
我在網拍上跟你買書
錢匯給你了,你卻遲遲沒有把書寄來,
所以我寫信給你,要求你快寄==========>行使請求權
因為我有拿到書的權利,你有寄書的義務,所以我可以請求
-----------------------------------------
後來你寄來了
可是我明明是買民法,你怎麼寄刑法給我
我很不爽,寄信跟你說,我要退貨======>行使形成權
因為我有解除契約的權利,所以我一說要退貨,
新的權利義務就形成了
這樣夠簡單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40.27
> -------------------------------------------------------------------------- <
作者: beekchu (沉默。一種回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2:40:40 2008
好吧 你說查過了
※ 引述《deangdo (孤臣孽子)》之銘言:
: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形成權簡單說就是會形成新的法律效果,且為單方行為
例如:買受人對瑕疵買受物的契約解除權
請求權是在既有的法律關係下請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
例如: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
: 另還有不懂的問題:
: 下列何者正確:
: a.七歲之未成人具有當事人能力
: b.凡是涉及胎兒權利義務之事件,胎兒皆有當事人能力
: c.無當事人能力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原告或被告
: d.非法人之團體皆具有當事人能力
: 答案是a,可是七歲之未成人不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嗎?
當事人能力看的是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限於自然人
: 甲夫乙妻共同收養1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甲與丙女再婚,
: 一家和樂融融,丙女收養丁,該收養之效力為「無效」
: ^^^^^^^^^^
: 為何??
: 請各位指教,謝謝
一人除夫妻同時收養外,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
丁子與其養母乙的收養關係不因甲乙離婚而消滅
故丙女收養丁違反民法第1075條同為兩人以上養子女規定
依民法1079之4條其收養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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υ) @ g12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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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ngdo (孤臣孽子)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2:46:23 2008
※ 引述《beekchu (沉默。一種回應)》之銘言:
: 好吧 你說查過了
: ※ 引述《deangdo (孤臣孽子)》之銘言:
: :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 形成權簡單說就是會形成新的法律效果,且為單方行為
: 例如:買受人對瑕疵買受物的契約解除權
: 請求權是在既有的法律關係下請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
: 例如: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
可是我還是不懂,為何書上的離婚請求權是屬於形成權呢?
因為離婚不算是單方行為吧(另一方不同意也沒法子,除非另一方違反法律上
的規定離婚要件)
又麻煩大家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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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9.42.73
> -------------------------------------------------------------------------- <
作者: Meloby (美樂比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3:53:53 2008
回覆上一篇m大的推文^^
我想您想問的應該是
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跟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就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
所以如您所說 5歲女孩訂便當
她當然具有權利與義務能力!
而權利能力又等於當事人能力(民訴40條)
所以5歲女孩訂便當,如果對方想告,當然還是以她為被告!
又
根據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小妹妹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就有責任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但是她卻因為缺乏行為能力
根據民訴第45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所以小妹妹沒有訴訟能力 要法代代為訴訟行為
不知道您有清楚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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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樂˙比 ˙ ψRB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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