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睡不著覺,回顧了一下今天(23號)的事情。有些題目非常重要,但是好像沒什麼受到注意,就像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因為國防委員會排了國防部長針對磐石艦的專案報告,導致許多人都去那邊質詢(好啦…我也有去…)。隔壁的司法委員會,同一時間正在審查民法205條利率上限的修法(希望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0%,以及法律效果改為無效)。這麼重要的規定,卻沒什麼受到關注,實在是很可惜。
【法定利率上限20%,竟然是民國18年用到現在的規定】
民法第205條是民國18年制定的法律(法定利率最高可達20%)。因為這條規定,導致我國過去信用卡遲延利息平均高達18-20%,更不要說民間利率。
後來,銀行的部分,另外在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特別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但15%的利息還是高到很沉重。此外,當舖業法也有特別規定,當鋪業的合法利率可以高到30%!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竟然還是可以保有利息?】
除了利率之外,法律效果也是值得討論的題目。
依現行法,違反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是「無請求權」。什麼是無請求權?就是債權人去法院告,法院不會判債權人贏,但是如果債務人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保有這些超額的利息。
那為什麼債務人要給?因為怕。
民間融資的債權人,常常用法律邊緣甚至法所不許的方式討債。有些不肖業者還會潑屎撒冥紙甚至更暴力的方式樣樣都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燒炭自殺。
如果要貫徹法定利率上限的規範目的,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應該要修正成「無效」。除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不讓債權人可以保有這些利益,在刑法上,財產犯罪「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也可以更容易地認定,而發生節制地下融資業者與討債業者以不法手段逼債的效果。
這個法條衍伸的問題那麼多,法務部的報告竟然還認為不用改,實在也是令人無言。
雖然法條的文字和結構可能需要再稍微調整,不過這樣的立法精神真的非常重要。希望這條修法可以早日通過,不要再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最後,為了討論這題,與民法專家、政大法律的周伯峰老師討論了許久,很感謝很感謝很感謝周ㄟ❤️❤️❤️。
(明天早上還有質詢,5:40的鬧鐘已經設定好了。嗚嗚嗚嗚嗚……。)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萬的網紅DDMTV法鼓山網路電視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人與人之間經常是恩怨糾纏不清,所以成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債如果拆字,其實是人與責任,我們在放債跟還債之間,可以是廣結善緣,將債務轉為供養,相互扶持,彼此感恩。(特別來賓:曹啟泰)...
債權人債務人關係 在 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 Facebook 八卦
【那些早餐店教我的事-第三人清償】
如果
某幾天
腸胃不是很順
我都會
早上,早一點起床
早,比早八更早,
快,比火車更快,
輕鏘、輕鏘、輕鏘,
到熟悉的早餐店,
買一杯,大冰奶。
稀哩嘩啦,西哩嘩啦。
啊
西哩嘩啦,西哩嘩啦。
======================
民法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債權人債務人關係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有人發文指責別人是法盲
但是其實這位狐狸姊姊發表的法律見解也是錯誤連篇
看看本所曾友俞律師的說法吧
--
就事實部分已有網友在留言中釐清,而本人原先即就此件無甚關心,是友人來訊詢問文中內容是否正確且版主斥其餘者為法盲,故認有就法律知識的部分有予以說明闡清之必要。
首先是在雙方的合意之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就已經成立,也就是對於在該店內消費的買賣契約關係,那麼一方有給付價金的義務,一方有提供商品的義務,而原PO引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後回覆網友稱並沒有稱有給付不能哦,但規定內容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引號為本人所加)也就是說這條就是「給付不能」的規定哦。
而所謂的給付不能顧名思義就是「無能」去進行給付,例如客觀上的給付不能例如製作咖啡的咖啡豆從此在世界上消失而無法給付「咖啡」這個商品,就是客觀上的給付不能就是適用民法第225條,但如果說是因為債務人的關係沒辦法提供商品像是一物二賣但是第三人可以提供這個商品,才是第226條的給付不能哦。
但是文中所討論的是「卡卡兒」因為不遵守店內規則是可歸責於卡卡兒所以債權人的咖啡廳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是,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記得曾經有個政大博士生也是去吃麵沒給錢被報警然後就一直對大家說他給付不能,有法律基本常識的應該就會感到汗顏囉。結論上來說,這裡根本不是適用給付不能的規定了,而且損害賠償的方式固然民法第213條第1項如同原po所述,但同時該條第3項也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所以在法理上實務上從來都不會硬性要求要回復原狀的哦。
尤其在這個案件店家是債權人,本身就可以依照原先成立的契約(也就是原po引用的民法第153條)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卡卡兒不付錢是給付遲延的的問題,會依照民法第229條以下適用的哦。
再者,店家「即便」利用卡卡兒不懂法律要他付錢,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很重要還是講三遍,因為刑法第304條如原po所引用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強制罪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刑事,依照實務見解所謂「強暴」是指物理的強制力,白話說就是動手動腳;所謂「脅迫」是指惡害的通知,白話說就是講我要打你。店家既然只是要他付錢,根本不是用這種方法,那就沒有強制罪問題。否則今後店家都只能跪拜顧客掏錢出來了。
最後,店家如果把溢出的咖啡塞到往紅的包包,也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再講三遍因為很重要。所謂毀損罪如同原po所引用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最重要的要件就是:「致令不堪用」,也就是東西要壞到顧名思義的沒法度,如果只是染上咖啡並不會到東西壞去的程度,也就不會有毀損的問題。毀損罪是只處罰「故意」的犯罪哦,所以如果店家不知道裡面有一個相機,並不會是故意,頂多是過失,那就更沒有毀損罪的問題,就會回到民事上的過失侵權行為了。
債權人債務人關係 在 DDMTV法鼓山網路電視台 Youtube 的評價
人與人之間經常是恩怨糾纏不清,所以成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債如果拆字,其實是人與責任,我們在放債跟還債之間,可以是廣結善緣,將債務轉為供養,相互扶持,彼此感恩。(特別來賓:曹啟泰)
債權人債務人關係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評價
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
債權人債務人關係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150225民視 特殊交易 1元買民生社區公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NbeCs0u6qRM
感謝記者 許敬柔、許猛捷的採訪:
1.特殊交易,實價登錄都會註明。
2.其中包含親友間的贈與,例如夫妻,或者是父子間。
3.董事長/自然人轉賣給公司/法人。
4.瑕疵物件的交易,海砂、輻射等不太能住人的房子。
5.債務人轉賣給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債權相互消抵償的買賣。
6.風俗民情,例如台灣許多廟宇的房子/土地所有權人竟然是神明,導致每年房屋稅、地價稅政府都徵收不到,也讓廟宇天天有免稅的香油錢可以拿,還可以無成本養地,於是政府近幾年規定廟宇要趕緊過戶給自然人,否則將強制徵收,於是才會產生「神明」用極低的價格賣給「信徒」。
不過,用超便宜的價格買到房子,屬於先樂後苦的做法,假設你用1萬元買房子,將來用1000萬賣掉,代表政府認定你賺了999萬元,未來要繳的稅是非常可怕的。
以下是新聞報導……↓
敲敲鍵盤,不少人會上網查詢區域行情,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房屋交易價格無奇不有,除了履創新高,現在還出現超低銅板價。
記者 許敬柔:位在松山區這裡有一間40年的老舊公寓,總坪數27.8坪在2013年以總價1塊錢成交。
無獨有偶,中正區也有間屋齡62年2廳1衛的透天厝面積不到1坪,總價3420元。
民眾直呼太誇張,台北市寸土寸金,竟然有人只花一塊錢就買到民生社區價值上千萬的公寓,究竟是什麼原因?點開實價登錄網站的交易明細,寫的是「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交易,民情風俗因素等交易」
也就是說像夫妻贈與、直系親屬買賣,個人董事長轉給公司法人,還有人說因為祖先托夢才便宜賣,理由千奇百怪,但房仲業有不同解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可能是債主跟債務人買了這個房子,債務債權互相抵消;另外,像台灣有上千座廟宇,有很多是土地公神明所擁有的房子跟土地,導致政府長年以來都課不到廟宇的房屋稅跟地價稅,政府就是有規定說不管,如果再沒有過戶的話,政府就要直接強制徵收,所以才會有這種神明象徵性用1塊錢賣給廟宇主委。
專家也提醒,低價買到這種物件可別以為撿到便宜,未來如果要轉手賣出,所得稅更重,不過實價登錄以來,房地產交易的狀況透明化,也讓各種交易行為通通攤在陽光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6615255
債權人債務人關係 在 【瑩真律師】想要回債務債權人一定要學的三大招式 - YouTube 的八卦
: · 借錢寫借據還不夠!? · 【欠錢不還,如何查 債務人 財產!!】 · 律師費多少? · 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嗎? · 法律冷知識| 永不消滅的消滅時效| 法律人的奇怪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