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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裁判選析
【主 編】賴淳良 │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副主編】吳光平 │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作 者】李後政.李瑞生.何佳芳.林恩瑋.吳光平.許耀明.許兆慶.蔡佩芬.鄭莞瓊.賴淳良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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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為涉外民商紛爭法院訴訟或仲裁並適用法律之法學。
✔國際私法因理論之深奧向有困難法學之稱,但隨著交通便利、網路發達、經貿全球化、各國人民往來密切,國際私法於現今已為相當實用之法學,對於頻繁發生之涉外民商事件,重要且必需,而我國法院實務也已累積了諸多國際私法裁判,更印證了國際私法之實用性。
✔本書乃挑選三十二個重要之國際私法裁判,由國內十位國際私法之學者專家引據相關學理,以裁判之事實概要及裁判要旨加以評析,除了引介實務裁判及相關國際私法理論外,並提出進一步思考之問題及推薦進階參考閱讀文獻,可供國際私法者初學者建立國際私法基礎概念,更可供從事實務之法官與律師處理涉外民商事件之進階參考。
【章節簡介】
🔺第一編 國際民事程序法論
第一章 國際裁判管轄
▪國際裁判管轄之特別情事原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重抗字第12號裁定評釋/何佳芳
▪國際私法上之「不便利法庭原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9號裁定評釋/許兆慶
▪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訴訟競合──最高法院67年台再字第49號判例評釋/李後政
▪國際私法上之合意管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評釋/許兆慶
▪涉外電子商務之國際裁判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評釋/李瑞生
第二章 外國法院判決暨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外國懲罰性賠償金判決之承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35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判決承認與執行之送達條款──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評釋/蔡佩芬
▪外國判決效力之承認及其效力之準據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評釋/蔡佩芬/
第三章 涉外破產之域外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3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第二編 衝突法總論
第四章 先決問題之解決標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五章 定性的反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1007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第六章 國際公序與國內公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評釋/許耀明
第七章 即刻適用法──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八章 法律適用分割方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第九章 外國法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第三編 衝突法各論
第十章 法人準據法:從涉外股東臨時會決議之管轄權與準據法決定談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評釋/許耀明
第十一章 代理關係之準據法──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51號判決評釋/何佳芳
第十二章 契約之準據法
▪契約主觀準據法──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243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契約客觀準據法:特徵性履行──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判決評釋/何佳芳
▪勞動契約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9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十三章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上字第8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特殊侵權行為:網路誹謗──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25號判決評釋/林恩瑋
▪船舶碰撞之準據法:即刻適用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評釋/蔡佩芬
第十四章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第十五章 物權之準據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評釋/吳光平
第十六章 智慧財產權之準據法
▪專利權暨其授權契約效力之法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決評釋/鄭菀瓊
▪著作權侵權爭議之法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訴更𣇈字第3號判決評釋/鄭菀瓊
第十七章 離婚及離婚後親子責任之選法規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第十八章 親子責任之國際管轄及選法規則──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3號判決評釋/賴淳良
第十九章 繼承與遺囑之準據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評釋/李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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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競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八卦
🔆月旦匯豐專題🔆
▍不當得利專題研究| 劉昭辰、葉新民、王千維、林更盛、林誠二、許政賢、謝哲勝、游進發、黃立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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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可能因未受有損害,而遭遇無法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此時常常尋求的解套方法,即係不當得利,可見不當得利最重要的核心目的係在調整當事人間利益之衡平,找出利益最終的歸屬者。雖民法上僅有短短幾條規定,但實務上則有大大的研析,本次選錄數篇文章,深入地探討不當得利法制,期能將觀念釐清透徹。
【收錄專題】
🔹給付之概念/劉昭辰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劉昭辰
🔹三人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劉昭辰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劉昭辰
🔹利益返還範圍/劉昭辰
🔹不當得利的基本問題─以題解方式說明/劉昭辰
🔹不當得利的基本法理/劉昭辰
🔹效力未定契約當事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葉新民
🔹作價承受與不當得利─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返還/黃 立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補充性原則/劉昭辰
🔹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不當得利/林更盛
🔹不當得利無償轉得人之返還義務/林誠二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競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添附的不當得利返還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謝哲勝
🔹民法第953條及第956條無權占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形構─不當得利原則採用原因與現存利益意義之析出/游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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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競合 在 分享律所助理的告白:我的工作是寫書狀 - Dcard 的八卦
像是不當得利、無權占有等等,當然也有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你可以舉例說明什麼是不當得利、怎樣是無權占有嗎?」 「不當得利就是用法律不 ... ... <看更多>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競合 在 Re: [問題] 關於民法177條(無因管理) - 看板LAW 的八卦
※ 引述《empireisme (empireisme)》之銘言:
: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
: 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您是問第一項還第二項呢?
第一項是不適法無因管理,指成立時之管理行為不利於本人。
第二項是不法管理,管理人係為本人之利益而為之,非屬無因管理。
本條的意旨在於賦予本人選擇權,決定是否主張管理事務而生之利益,並以其範圍為限負
費用償還,債務清償與損害賠償責任;相對於此,適法無因管理(第176條)的責任可能會
超出本人因管理行為所得之利益。
如果本人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處理。
如果本人不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處理。
: 我對這個條文頗有疑義
: 為何法律要允許本人可以得到管理人因管理而所得之利益
: 而且又於不當得利還準用之
: 教科書上就會有那種骨董價值100萬(市價)
: 然後竊賊偷賣,賣到500萬,之後原本按照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
: 都只能拿回100萬
: 只有準用無因管理,才能多拿回400萬
: 我自己是覺得這規定有點不合理
: 法律為何不是依照被害人的客觀損失來衡量呢
: 而且既然有人願意出價500萬,就代表這個人對於這個骨董的評價是更高的
: 即此骨董對於此人的效用較一般人來高
: 所以我想問各位前輩
: 為何要有準用的規定
: 法理依據或是立法目的是什麼
: 謝謝
看來您是要問第2項,那先提供增訂理由給您參考:
明知係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時,管理人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原非
無因管理。然而,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利益時,其請求之
範圍卻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如比不啻承認管理人得保有不法管理之利
益,顯與正義有違。因此宜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
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俾能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去不法管理之發生,爰增第2項。
如立法理由所述,增訂這條主要的目的是取除不法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因為
這利益無法藉由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來彌補,理由在於
1.侵權行為的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明定於第216條,以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預定計畫可取得之利益,並具有客觀
確定性者(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參照)。
2.不當得利的目的在於矯正違反法秩序的利益歸屬,故其範圍上有限制受損人(被犧牲者)
權利主張之傾向,受損人請求償還時必須受制於所謂「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利
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準」之抽象原則;故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不當得利能請求的
範圍一般是最低的(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55號裁定參照)。
因此,在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無從落入所失利益之中,又不能借助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
的情況下,立法者利用這條讓本人有主張該筆利益的機會。當然,不增訂這條也無妨,因
為也有學說認為,不法管理之利益是憑藉管理人個人本事,自然不用歸諸於本人,但立法
者認為這樣會鼓勵(其實是為自己的)雞婆行為。
前面講得太抽象,我舉個例子:
甲有價值10萬之A車,為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於善意無重大過失的丙。試問在下述情形
甲得以何項法律規定主張多少錢的賠償?
主張不當得利 主張侵權行為 主張不法管理
(1)乙以9萬元出售 9萬 10萬 9萬
(2)乙以11萬元出售 10萬 10萬 11萬
因此,在(1)的情形主張侵權行為是比較有利的;而(2)的情形則主張不法管理是比較有利
的,後者也是增訂不法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的理由所在,以取除不法管理人之利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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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2255號裁定要旨
查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
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
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
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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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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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61.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921465.A.AA7.html
沒啦,比較有空找資料時才能這樣回答OTZ
※ 編輯: Ulster (175.182.146.199), 10/18/2015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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