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法律關係為何?>
最近兩個外送員車禍受傷死亡,
引起大眾注意,
發現他們處於沒有保險保障的地位(註),
甚至外送平台也以承攬制撇清責任。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是雇傭關係嗎?還是合作關係?
這裡有兩個判決可以參考,
一個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一個是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
1.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這個判決認為勞工具備三種從屬性:
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
其謂: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1)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
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
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
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後來法院審理類似案件,
只要對雙方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產生爭議,
都會用上面的判斷標準去進行認定!
2.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
這個案子主要是處理高爾夫球場與桿弟間法律關係,
到底是勞資關係?還是雇傭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是合作關係,理由如下:
(1)桿弟係在高爾夫球場自行排班,
為來球場打球的客人提供服務,
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並不受球場之指揮監督,
所獲致之工資亦係來自球場向打球客人所收取之服務費,
並非球場給付之薪資,
桿弟與球場間不具有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
而成立僱傭關係之問題。
(2)就實際運作模式而言,
桿弟提供桿弟服務予擊球來賓,
高爾夫球場則提供球場場地設施,
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程度之合作關係。
(3)就桿弟費之收取及分配過程言之,
兩造均不爭執關於桿弟費係依雙方約定之比例拆帳,
按時將報酬交付上訴人,
由此更足佐證雙方間之關係為合作關係,而非僱主與勞工之關係。
(4)雖然高爾夫球場給桿弟的繳稅憑證是寫薪資,
但高爾夫球場本來就不是稅務專業機構,
不能以此認定雙方就是成立勞資關係。
(5)雖然高爾夫球場有自訂之「高爾夫球場桿弟管理規則」,
對桿弟之工作有一定之服勤守則、教育訓練、福利及懲處,
然其目的係確保桿弟對擊球來賓之服務品質,
以保持二者間良好之合作關係;
而高爾夫球場對桿弟之調度,
僅係為節省時間而使桿弟多賺取一次桿弟費;
另配發無線電予桿弟,亦與有無僱傭關係無涉。
(6)桿弟只是在排班表所載之時間方至球場輪班,
遇有擊球來賓至球場時,
輪班之桿弟則依排班表之順序服務擊球來賓,
又桿弟休息區未設有打卡鐘,
桿弟是否至球場輪班任憑自由,
高爾夫球場對於桿弟到球場上下班服務擊球來賓之時間
並未加以管制,
與一般勞動契約之雇主,皆訂有管理制度嚴加管制不同,
所以高爾夫球場對於桿弟並無指揮監督關係。
如果以目前foodpanda、Uber Eats跟外送員間的合作型態,
外送員上下班自由、不用打卡,
收入多寡係根據接單數量及距離與平台拆帳,
且外送平台對於外送員如何跑單並沒有給予一定指示,
可能會被認定「不具備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
而與平台間不屬於勞資關係而是合作關係的!
註:
如果你騎機車是拿去做生意(比如:送餐點),
一般的機車險是列為除外不保項目的喔!
還是需要額外加保,才有保障的!
#foodp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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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台
上下班車禍雇主責任 在 陳文政 台中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年輕外送員,卡慢欸❗
別拼命幫外國企業打工
⚠賠上了自己的幸福⚠
➡雙十連假,外送員發生了多起重大車禍
➡有一天中餐
辦公室的妹妹用外送平台訂了中餐
我才了解外送平台的盈利方式
有多麼的好賺
1.政府課不到稅:線上刷卡、境外交易
2.逃避勞雇規範:不限制外送員上下班時間
3.獎金提高效率:以獎金誘使外送員儘速達成
4.對店家高抽成:20~30%的餐點費抽成
➡科技帶來改變,也帶來法規盲點
外國企業只出了一個APP
付出了龐大的行銷費用後
以「資訊服務」為名
讓全台灣的店家、外送員、顧客,幫他們賺錢
然後還不用課稅、不用負雇主的責任
➡因為跨入的門檻很低、時間彈性
許多年輕人、尤其是學生
只要有摩托車的都會願意嘗試
變身兼職外送員的同時
卻沒有正常工作應有的保障
如果變成全職職業
不但沒有累積到社會經驗與工作技能
還讓自己處於高風險、無保障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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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希望您跟他說聲
「賺錢有數,生命要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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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系列文]上班前買早餐卻發生車禍,雇主要負責任嗎?
E同學是建教生,除了上學外,部分時間在與學校有建教合約的連鎖美髮店打工。
那天是週日,E中午接到設計師電話,告知她因為另一位工讀生臨時請了病假,週日下午正是服務業人潮最多的時間,店內人手不足,希望她來幫忙。
設計師姊姊和E感情很好,又是店長,她答應了去加班,不過,接到電話時,E剛起床,還沒吃早餐。
於是她按照平時上班的路線,騎車出發,並且打算先繞去店附近的早餐店買個三明治和奶茶,當作早餐。
萬萬沒想到,她從早餐店要騎車到店的路途中,被一個闖紅燈的8+9撞了,
醫生診斷她因為撞擊到腦部,往後恐怕已無生活自理能力。
E的媽媽得知此事,向該店家要求賠償,店長先自掏腰包把E的住院和手術費給了E的母親,但E的家境真的不行,媽媽半年前才做了心臟手術,無法工作,下面有兩個弟妹都只上小學,這個單親家庭,平時靠著社政補助,和E微薄的打工費,勉強維持生活。
E的母親要求的賠償金額很高,但店長能力範圍可給的就這麼多,因為總公司告知可以走訴訟,讓店長不要理她。
E的母親看女兒在加護病房躺著,自己又無法工作,家裡也沒什麼存款,眼看著弟弟妹妹即將開學,如果繳了學費,剩下的錢不知能支撐多久,E的治療費和因為失能導致的衍生費用,更是不知道上那兒去找錢。
她正不知該如何是好,鄰居建議她可以問問學校,輾轉間找到了勞動局諮詢,在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的過程,發現店家並未幫E投保勞保,導致E以後也不能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在勞資調解過程中,總公司代表說:「她是在早餐店和分店的路途中車禍的,不算是上班途徑,不算是職災,我們不負責任!」
真的是這樣嗎?
類似案例的實務見解是這樣說的,勞工的職災認定標準,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期間所受的傷害,都算是職災。也就是,E在到店加班前,去買早餐的行為,是為了獲取工作熱量、營養的必要行為,算是「準備提供勞務之行為」,她去買了早餐,再過去店裡的途中遇到車禍,受了傷,就算是職災。
此外,勞動局勞檢發現店家沒有幫E投保勞保,對於這件事,店家說是「因為E自己說不想投保,不是他們不投」。
但其實,因為員工說不想投保,所以就沒幫員工投保,其實對於雇主是百害無一利的。
為什麼?
第一,因為勞保是強制保險,並不能因為勞資雙方有不投保的協議,雇主就因而免除為員工投保的義務。
第二,如果有幫員工投保勞保,若是員工因為職災向勞保局申請了失能給付,假設勞保局給了員工失能給付100萬,雇主補償員工的金額就可以減少100萬。
以本案為例,店家就可能因為沒幫E投保,不只面臨主管機關開罰,還對E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小小的一家分店而言,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這告訴我們什麼?
幫員工投保,其實同時也是替雇主分攤風險。
還是要依規定投保才好。
以上小故事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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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課程時間限制,如果是要詢問細節的部份,可能還是要個案討論,會建議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預約諮詢,比較能夠協助您達到您的需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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