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一般道路任意變換車道」的推薦目錄:
一般道路任意變換車道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如何對付惡意逼車者?>
01論壇有一個行車記錄器版面,
蠻多人把親身遇到的馬路三寶畫面上傳給大家看,
記者也很愛用這樣的東西充作新聞(方便省事!)
看完之後你會發現,馬路三寶還真多~
不過馬路三寶裡也有分等級,
有的是駕駛技術駕駛習慣差,並沒有惡意,
這種我稱為白目開車人,
(不過這樣的駕駛者造成的危險及殺傷力其實不會低喔~)
另外有一種就是惡意逼車者,
就是基於惡意在馬路上恣意橫行,
這樣的人往往是不定時炸彈,
對周遭的駕駛者都構成嚴重威脅!
1.白目開車人:
恩,就是比較白目,但不是故意的
比如: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時速80,
你大爺慢慢開,後面慢慢塞~
有時明明天氣好,車速卻快不起來,
等你開到比較前面,你會氣結,
因為這樣非必要的塞車,往往是一兩輛烏龜車造成的,
而且就那麼巧,
這一兩輛剛好就佔了兩個車道,速度還差不多(慢),
後面的車子要超車也不是,不超車也不是~
另外也有開過頭,硬是要倒車下交流道的,
(這種人很多都七天後才回到家~)
2.惡意逼車者:
白目開車者至少還是無意,
相較之下,惡意逼車者就可惡了,因為他是故意的,
故意逼車又分兩種,
一種是左右飄移逼車,一種是突然加速減速逼車~
左右飄移逼車,
01有一個行車紀錄器版面,
很多這種畫面,新聞也常報,茲不贅敘,
突然加速減速逼車,是最危險,且最故意的,
因為前車左右飄移,後車駕駛起碼還看得出來,
有機會採取閃躲迴避動作,
突然加速減速逼車,後車往往措手不及,
後車的後車(的後車的後車)根本看不到,
很容易發生連環追撞~
k看過最離譜的一次,
是n年前有一次搭台汽回老家,坐在駕駛座附近,
開到一半看到前面一台汽車突然減速,
減速就算了,最後減到零,停在高速公路上,
司機覺得很納悶,k也很納悶,
還善意的以為是不是車子拋錨了,
結果勒,過了三十秒,該輛車子才慢條斯理的起步開動,
這時我們才知道駕駛是故意的,
(如果車子故障,司機應該會跑出來跟後車作警示,或打一個招呼)
這樣的事情讓K相當憤怒,
你任性,是你家的事,反正不會礙到我,我管不著,
但你在不對的地方(高速公路)耍任性,
可是會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的!
(在高速公路停車,後車也跟著停止,可能會被追撞!)
另外張山地n年前要帶小朋友(四五個月大)到醫院打預防針,
搭計程車上市民高架道路閘道口時,
也差一點發生N台車追撞,
因為一輛開在主幹道的BMW突然在閘道口附近停下來
(時速為零)
後車駕駛跟要上市民大道的車輛駕駛全部嚇一跳,
差一點撞成一團,
那輛BMW過了十幾秒才慢慢開走,很明顯是故意的,
k聽到這件事時,非常生氣,
因為萬一發生追撞,大人也許只是受傷,
小嬰兒恐怕會有生命危險!
k馬上著手要調閱監視器,揪出這個惡劣駕駛,
(搞到我,我一定弄你,管你是誰,你大便是吃定了!)
最後是張山地不願意興訟(就是怕上法院拉!)
(真奇怪,我們家請律師又不用錢,不需要省勒~)
才把這件事情壓下去~
回到法條,
遇到惡劣的逼車者,要怎麼弄對方?
立法院之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對於惡意逼車者,
最重可以罰24,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k認為:這有修跟沒修一樣,
像葉少爺那種公子哥,兩萬四跑一趟夜店就沒了,
上酒店還不够勒,會怕嗎?
再者,其實根本不用修法,
刑法本來就有法條(公共危險罪)可以處理這些人,
我不曉得交通警察為何這麼客氣,幾乎不用這個法條~
第一個,先蒐證,
有行車紀錄器就把檔案複製出來,
沒有行車紀錄器,就調閱監視器畫面,
這種監視器畫面通常是警察機關保管的,
先弄清楚是哪一個警察機關,再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
不過要注意的是,
一般監視器頂多保留兩個禮拜,交通路口監視器頂多一個月,
想要調閱監視器記錄,要快,不然時間一過就被覆蓋掉了~
第二個,用刑法公共危險罪告對方,
刑法第185條是可以處理危險駕駛的,
基本款(沒有造成意外,沒有人受傷)最重都可以判五年,
(你有錢是吧!你的生命長度總是有限的,
被罰錢不會痛,被關總會痛吧?!)
只是這個條文比較少人注意到(註)~
結語:
面對危險駕駛,姑息是沒有用的,
唯一的方法就是弄他,弄到他不敢為止~
註:
刑法是比較重的處罰,效力很強,所以適用範圍比較限縮,
像這一條是公共危險罪,
所以單一車輛與單一車輛的逼車糾紛是沒辦法用的,
要像本文講的可能引起n輛車追撞的情況才可以適用~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般道路任意變換車道 在 民視新聞 Facebook 八卦
百合正義會表示,自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以來,總有少數不守法駕駛,沿用行駛一般道路的陋習,不僅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亦加重執法員警的勤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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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任意變換車道 在 [分享] 根本沒有不得連續變換車道的規定- 看板car 的八卦
車版的推文常常潛藏錯誤的資訊
一兩個月來看了幾篇文章
發現許多人對"現行"法規有所誤會
試著換一個方式表達看看好了
無違規:
保持安全距離
完整的顯示方向燈直到變換車道完成
連續變換兩個車道
違規:
未保持安全距離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這是代表車身同時佔據兩個車道,而非變換兩次車道))
所以以下敘述都是錯的,其實希望版主對此類推文有所作為
→ preisner : 所以國道才有規定不能連續變換車道啊 05/03 10:14
→ preisner : 就是因為連續變換容易看不到第二車道後面有沒有車啊 05/03 10:15
→ preisner : 不得連續變換車道的規定只有在高快速道路而已 05/03 10:17
我們會想檢舉的通常是蛇行的行為,
不過前幾篇從交流道上來的仍舊不滿足違規要件
可以參考以下官方回應
依現行法規規定,如變換車道過程中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與鄰近車輛保持足夠間隔及距
離,連續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另依上開規定,以車速明顯高於正常車流,並多次
急促的變換車道,且變換車道過程中未依規定保持適當行車間隔及距離,致影響其他車輛
行車安全,即可認定為蛇行之違規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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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70.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20013472.A.035.html
考官有沒有按規章辦事我不清楚,但現行法規如此
我也不是要你利用法規,當一隻不長眼的道路螃蟹
倒是考官這樣做,也沒什麼不好
大師被盜帳號?講出正常的話了
20年前還真有這條不能連續變換車道的法規
※ 編輯: canlest (114.35.70.200 臺灣), 05/03/2021 14:57:31
※ 編輯: canlest (114.35.70.200 臺灣), 05/03/2021 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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